嚴禁以特定行業業績作為資格門檻,履約保證金不能超過中標合同金額10%,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能超過3%。近日,記者從市公管局獲悉,合肥已經出臺新版負面“清單”,五大類禁止性條款盯緊全市工程建設項目,營造風清氣正、規范有序的交易環境。
明確5大類54項負面行為內容
為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健康有序發展,營造公平公正市場環境,近日合肥公布新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負面行為清單》,集中清理取消各類限制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定,共列出一大波工程建設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性條款。
本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負面行為清單》明確招標前期階段、招標文件編制、發布階段、開標、評標、定標階段、發布中標通知書、合同簽訂階段、監督與紀律5大類54項負面行為內容。
其中,嚴禁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嚴禁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資格條件、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條件;嚴禁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嚴禁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嚴禁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等。
這份最新的清單還對招標中涉及的一些費用金額進行了明確,以便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減負助力。比如,嚴禁履約保證金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能超過3%;在施工、貨物項目招標中,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或超過80萬元;在勘察設計項目招標中,不得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或超過10萬元。
“一單盡列”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通過制定負面清單,可以將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禁止性條款進行集中羅列,重點突出、簡潔明了,便于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自學、自律,營造風清氣正、規范有序的交易環境。
清單中特別提出,今后招投標各類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設定證明事項,監管部門也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本次負面清單發布后,對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相關人員的負面行為“一單盡列”,各方主體可以清晰知曉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需要符合和達到的標準要求。同時,“負面清單”的出臺進一步解除各種限制市場充分競爭的隱性規定以及不合規招標條件,將會進一步提高政府監管的透明度和執行力,提升監管效能。(記者 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