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7月30日經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分為總則、規劃和設置、服務規范、保障措施、監督管理、社會急救、法律責任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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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面向公眾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提高急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活動。紅十字會應當依法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急救知識、技能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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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發現他人有急救需要的,可以協助撥打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鼓勵個人接受急救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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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在社會急救中的職責、公眾參與社會急救等內容,這些規定,將進一步推進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的發展,為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院前急救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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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避讓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不得阻礙救護車通行。
車輛和行人因避讓救護車產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經核實后依法免予處罰。對不按照規定避讓救護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津云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