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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宇
近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印發《關于聯合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依法有序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標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在遼寧實現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
《實施辦法》共6個部分29條,從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總體原則、適用范圍、啟動方式、案件辦理及審查、跟蹤回訪和訴源治理等方面作出系統性規范。
哪些涉企犯罪案件可以適用合規改革?《實施辦法》明確,“兩院”在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應堅持企業自愿、平等適用、依法有據和實質整改等原則,對于企業等市場主體及相關涉案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的涉企犯罪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企業、涉案人員認罪認罰;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涉案企業采取了積極退贓、賠償損失、補繳稅款、修復環境等彌補因犯罪造成損失的措施;涉案企業具備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的基礎條件并自愿適用合規整改。
如何在審判環節啟動涉案企業合規考察?《實施辦法》規定,一般是一審人民法院受理涉企犯罪案件后,在受理案件十日內書面告知涉案企業、個人關于企業合規相關規定及權利義務,由涉案企業、個人等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適用涉案企業合規考察的,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啟動合規考察程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合規考察工作,人民法院可對案件延期審理。
在建立協同監督機制方面,《實施辦法》明確,“兩院”可以共同對涉案企業提交的合規計劃、整改報告、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報送備案事項及關于第三方機制啟動與運行的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查,監督第三方機制依法合規運行,保證企業整改取得實際效果。
合規整改結果如何運用?《實施辦法》指出,企業合規考察相關材料經法庭舉證質證后,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從寬處理的依據。人民法院對進行了合規整改的涉案企業,決定是否從寬及從寬幅度時,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
為推進行業合規,《實施辦法》規定,在辦理合規案件過程中,發現特定領域、行業存在合規隱患、管理漏洞,需要及時消除的,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在案件辦理結束后,也可以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制發司法、檢察建議,督促行政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及時強化特定領域、行業的合規建設,促進從個案合規提升為行業合規,實現系統治理、訴源治理。
據介紹,在刑事訴訟中開展涉企案件合規改革的初衷是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遼寧檢察機關自2021年3月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適用條件的,交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選任組成的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考察結果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今年3月,全國法院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對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進行專門部署,遼寧高院迅速行動,將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作為“一把手”工程,納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和重點調研課題,成立由遼寧高院黨組書記、院長鄭青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主動與省檢察院聯合召開推進會,就聯合推進涉案企業刑事合規改革、適用第三方評估機制、擴大第三方成員單位等事宜達成一致,為全省法院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全面鋪開打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