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綠點了嗎?它一直在晃我眼睛,啊,瞎了瞎了……”
近日,歌手薛之謙在江西南昌國際體育中心舉辦演唱會時,被臺下的觀眾用激光筆照射眼睛。視頻顯示,薛之謙在演唱的過程中,有一束綠色激光射向他眼睛,導致他時不時低頭,伸手遮擋住眼睛。此事一經曝出,引發網友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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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開報道,事件發生后,南昌國際體育中心工作人員回應稱,演唱會安保工作由第三方公司負責。南昌市公安局紅谷灘公安分局表示,目前正在核查,會處理此事。
演唱會組織方表示,為避免此類事情再次發生,將加強對觀眾攜帶物品的檢查,確保類似激光筆之類的危險物品不得攜帶入場,并呼吁廣大歌迷文明觀演,尊重藝人,不要采取危害他人的行為。
這樣的事不是第一次發生。之前有歌手在北京麥田音樂節演出時,也遭遇不明人士以激光筆直射眼睛,導致她不得不閉著眼睛唱歌。當晚,該歌手工作室發表聲明,嚴正譴責該名人士的行為。
激光筆,又稱激光指示器、指星筆等,是把可見激光設計成便攜、手易握、激光模組(二極管)加工成的筆形發射器,常見有紅光、綠光、藍光等。
“眼睛是人體對激光最敏感的器官,激光筆照射眼睛,輕者會出現視網膜凝固、水腫的灰白色損傷斑,重者會出現視網膜灼傷、裂孔、出血。”江西一名醫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即使是低劑量的激光照射,也可能導致眼角膜或視網膜損傷。
記者梳理發現,激光筆對人體造成傷害的例子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
2015年年初,浙江溫州一名女性被激光筆傷到眼睛。該名女性當時因為好奇,直視激光筆發射出來的光源,結果導致眼睛損傷,視力從原本的1.0下降到了0.4;
2019年9月,遼寧大連一名教師在工作中被學生用激光筆照射左眼致左眼黃斑損傷,構成傷殘八級;
2023年3月,寧夏一名10歲男孩偷偷買了一支激光筆玩,對著自己的左眼連續照射了51次,眼前突然一片漆黑,最終導致左眼失明……
“激光筆直射眼睛造成的影響是極為惡劣的,肇事者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泰和泰(南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磊認為,依據“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之規定,造成眼睛外傷性黃斑裂孔等即達到輕傷二級標準。
張磊說,依據我國刑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若經鑒定受害人眼球損傷達到輕傷二級,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通常量刑在3個月拘役至2年有期徒刑之間。若受害人眼睛傷情并不嚴重,尚未達到輕傷二級的程度,肇事者未構成刑事責任,其行為也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記者了解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演唱會組織方作為法定安保責任方,也應當加大對安保工作的管理力度。”泰和泰(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晨露認為,激光筆雖然在我國法律中尚未納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之列,但實踐證明其已經足以破壞大型演出活動的開展及危及人身健康,應當在活動規則中予以約束,保障演出活動的順利進行。而肇事者如給受害人造成了實質的身體傷害,在民事責任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