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導游利用旅行團游客“托帶”洋酒入境被海關定性走私處罰的行政糾紛案塵埃落定,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導游宗某走私事實成立,依法駁回其撤銷沒收決定的訴訟請求。
2018年3月25日,在人潮涌動的廣東深圳某口岸旅檢入境大廳,一個小型旅行團引起了海關當值關員的注意,關員對該旅行團一行進行檢查,在導游宗某的行李中查獲未申報的某品牌洋酒2瓶,在其余17名旅客的行李中查獲未申報的相同品牌洋酒每人各1瓶。
在海關調查詢問過程中,17名旅客均表示洋酒不是自己的,是導游宗某托他們攜帶。宗某在現場稱:“我知道海關規定1人只能帶1瓶酒,多帶要征稅,讓同行游客每人幫我帶1瓶酒,就不用向海關申報。”據此,海關認定17名旅客攜帶的洋酒均為導游宗某所有,宗某作為專業導游,以“化整為零”的方式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海關對案涉洋酒全部沒收。宗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查明認為,根據宗某在旅檢查驗現場的自認以及涉案游客確認的事實,結合本案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宗某從海關旅檢大廳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以其本人或請游客幫忙攜帶的方式,將涉案19瓶洋酒攜帶入境,屬于走私行為。(記者唐榮 見習記者李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