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3歲男童濤濤(化名)在一家商場內的游樂場玩耍時,不慎踩到海洋球摔傷,導致骨折。事后,家人將游樂場、商場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宿州市埇橋區對該案作出一審裁判。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在游樂場內,不屬于商場的管理權責范圍內,故商場不承擔責任。根據游樂場與濤濤家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游樂場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3325.94元。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公開的判決書上看到,2020年8月1日下午,濤濤在媽媽陪同下,來到宿州市一家商場內的游樂場玩耍。濤濤入場后,來到滑梯處玩耍,媽媽則在休息區等候。當日傍晚,濤濤在場內走動過程中,踩到海洋球摔倒受傷。媽媽趕緊上前扶起濤濤,并將他送至宿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
經診斷,濤濤右脛骨中斷粉碎性骨折。醫囑要求臥床休息三個月,定期復查等。事后,濤濤的媽媽將游樂場及商場告上法庭,索賠包括醫藥費等在內合計39097.2元。
濤濤的媽媽認為,游樂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管理疏忽,滑梯周邊沒有安全人員對兒童指導保護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應對濤濤所遭受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濤濤經醫院治療后,雖然在慢慢恢復,但很有可能造成殘疾,給濤濤幼小的心靈留下陰影,對其身心健康產生極大的影響。此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游樂場辯稱,其已在場館設置安全告示牌,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濤濤是在正常行走過程中摔倒,無法證明游樂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濤濤在被告開設的游樂場所內行走時踩到海洋球摔傷,游樂場在設施上鋪撒海洋球存在安全隱患,同時該場所未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護具及安全保障人員,可以認定游樂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管理疏忽,應對濤濤所遭受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濤濤的家屬也應陪同玩耍,并盡到監護義務。但事發時,濤濤媽媽只是在旁邊,未密切看護好濤濤,存在一定過錯。
被告商場僅對商場的公共區域進行統一商業運營和物業管理,事故發生在游樂場,不屬于商場的管理權責范圍內,故被告商場不承擔責任。
根據游樂場與濤濤家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游樂場承擔90%的賠償責任。經計算,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4806.6元,被告游樂場承擔90%,計13325.94元。
(記者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