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某(女)、蘇某某(男)襲警一案。這是自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該院審理并宣判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告人蘇某某系夫妻關系,案發當日22時,二人飲酒后,與出租車司機陳某某因車費問題發生糾紛。在公安寶坻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處置過程中,劉某某、蘇某某對執法民警進行辱罵、毆打,致使民警張某某、楊某某,輔警劉某受傷。到案后,劉某某、蘇某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判決被告人蘇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明確襲警罪。該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首次對襲警犯罪行為單獨設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變為七年。襲警罪入刑,讓民警執法底氣更足,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就是守護群眾安全。(記者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