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年輕人離婚率越來越高,但是有關財產問題一直有很大糾紛。因此,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建議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那具體是怎么回事?如何落實呢?
建議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具體是怎么回事?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每一條都與你我息息相關,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寫了多份建議,其中關于民法典草案的相關修改建議就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等多方面。其中,在婚姻家庭編方面,她建議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婚無過錯方應有權請求賠償
在離婚方面,黎霞建議離婚登記不再硬性捆綁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問題。她認為,當夫妻處于決意離婚的狀態時,往往難以心平氣和地與對方協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事宜。
“在此種情形下,硬性要求雙方先就這些問題協商一致,才給予辦理離婚登記,往往會導致一方在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的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硬生生地拖著對方,不予解除雙方之間的夫妻身份關系。”黎霞說,如此一來,則雙方的矛盾更容易進一步激化,對子女、家人造成更大的傷害,且雙方就財產、債務的處理也更易陷入僵局。因此,建議離婚登記不再硬性捆綁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問題。
根據民法典草案規定,具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于這一條款,黎霞建議,修改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且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她認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很低。而該條規定的是導致離婚的非常嚴重的過錯行為,對于此種嚴重的過錯行為,僅規定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話,根本難以彌補其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傷害,也導致對過錯方的懲罰過低,因而不利于遏制此種嚴重妨礙家庭穩定的行為。
保障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
離婚后關乎子女的撫養、探視問題,民法典草案也作了相關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黎霞認為,離婚后,有些當事人的關系仍難以緩和,此種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以種種手段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也是難以執行的。“這就導致離婚后,一方既剝奪了另一方的探視權利,又剝奪了子女獲得完整的父愛或母愛的權利,容易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黎霞表示,只有在一方拒不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時,賦予對方變更撫養權的權利,才能有效防止此種事情的發生。為此建議增加一句,拒不協助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請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