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動宜昌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滿足群眾對小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規范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宜昌市發改委起草了《宜昌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就《實施細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時間: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8日 。
裝哪些 “公用樁”和“自用樁”
《實施細則》涵蓋了新建小區、既有小區兩種類型。針對新建小區,建設單位應按配建停車位100%比例同步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安裝條件。例如電力管溝、變壓器容量預留,低壓主干線、配電箱安裝到位并預留接口。
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必須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機構等單位維護管理充電設施,保證充電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針對既有小區,宜昌將大力推進充電設施改造。區分不同車位類型,在公共區域建設供全體業主使用的公用充電設施(“公用樁”),在固定車位建設供居民個人使用的自用充電設施(“自用樁”)。
誰來裝 “統建統管”和“自建自管”
為區分不同小區類型和充電樁類型,《實施細則》提出按照不同方式推進建設并強化管理。
公用樁由政府組織引導充電運營商統一規劃建設、統一維護管理(“統建統管”),推廣應用智能有序充電;自用樁鼓勵居民委托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或充電樁施工單位自行建設、自行管理、自行負責(“自建自管”),具備建設條件的固定車位實現自用樁應裝能裝。
公用樁可在小區劃定的公共車位范圍內建設,在居民小區其他公共區域建設時,須由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方可施工建設。
自用樁原則不得在非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專用固定車位建設。對于無固定車位或固定車位不足,且暫無充電運營商建設公用樁的小區,業主申請在公共停車位建設自用樁,須由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方可施工建設。建成后車位屬性不變,其他業主均可停車,當其他車輛占用影響充電時,由自用樁業主自行協調。
支持充電運營商按照“統建統管”模式開展干線電纜等供電設施改造,推廣應用智能有序充電,提供自用樁安裝與維護管理一體化服務,采取市場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怎么裝 明確安裝條件及流程
《實施意見》明確了既有小區公用樁、自用樁等建設安裝條件、安裝流程以及責任主體。
既有小區建設公用樁、自用樁須符合車位條件、電力容量、消防設施的相應條件。其中,建設管理流程包括申報材料、報裝申請、現場查勘、施工建設、裝表接電、運營維護等過程。
不少既有小區,最初規劃時未考慮到充電樁問題,在接電過程中常常會遇到電力容量不足、配套工程管線鋪設難、表箱安裝難等狀況。對此,《實施意見》明確,對現有配電設施確實無法滿足充電樁用電負荷需求的,產權為電網企業的,由供電企業提出解決方案;產權為用電用戶的,由用電用戶提供解決方案,可開展變壓器增容或引入充電運營商統建統管,支持優先應用智能有序充電方式建設。
在安全管理方面,《實施細則》明確,按照“誰所有,誰負責”原則,公用樁及自用樁由所有權人負責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因充電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承擔相應責任;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對居民申請人提供充電設施維護保養,對其承諾質保期內的充電設施質量安全負責;小區管理單位應加強日常巡視,在日常服務中發現自用樁維護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自用樁申請人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如申請人不按規定整改的,小區管理單位應向執法部門報告。充電運營商按照“統建統管”模式開展干線電纜等供電設施改造,提供自用樁安裝與維護管理一體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