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收養評估工作,提升收養登記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被收養兒童合法權益,福建省民政廳近日出臺了《福建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對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形式及要求、評估內容、評估指標、評估后融合、評估報告、監督管理等作了細化規定,使評估程序、評估指標體系更為系統科學,評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收養評估80分以下
(資料圖)
不予辦理收養登記
《辦法》明確,中國內地居民在福建省內收養子女,按照該辦法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繼子女的除外。明確實施評估主體為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其中,民政部門自行組織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須具備評估資質,雙方應簽訂委托協議,明確評估程序、雙方職責、義務與法律責任等內容。
明確評估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并出具報告的流程。明確30日內,完成收養評估,并出具《收養評估報告》。30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民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收養申請人。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明確評估內容和指標。評估內容由收養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收養動機和準備、職業與經濟狀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撫育計劃與教育能力、居住狀況、親鄰關系、道德品行和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10大項33個子項的評分指標構成,并明確了分值權重和打分標準。收養評估得分8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下不予辦理收養登記。
同等評估分值下
烈士家庭等應當給予優先
《辦法》明確,在同等評估分值下給予優先的對象,并對失獨家庭給予應有的關心照顧,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其中,收養申請人為烈士、因公犧牲人員父母或失獨家庭的,在同等評估分值下,應當給予優先。收養申請人為孤兒寄養家庭的,對寄養孤兒的收養,在同等評估分值下,也應當給予優先。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收養申請人和寄養家庭的孤兒已經生活在一起,融合情況比較好,在同等評估分值下,給予優先收養。
《辦法》還明確了否決性指標。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估資格:一是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行為的;二是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三是有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行為的;四是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五是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行為的;六是有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其他對未成年人成長不利惡習行為的;七是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
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管理和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督責任。收養申請人如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等情況將會被納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評估機構如有違規收費或者違反評估規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泄露當事人隱私等行為的,將解除收養評估委托協議,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