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家人團聚、友人重逢,把酒言歡自然是少不了的。自己喝了酒,請朋友友情“代駕”,結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壞了車,賠償責任誰來擔?本期《速調靜裁秀》為您講解一起典型案例,該案由王靜團隊承辦。
【簡要案情】
(資料圖)
胡某系A車輛車主,陶某與胡某是朋友關系,二人及其朋友在外聚餐飲酒,因陶某未飲酒,胡某便委托陶某駕駛A車輛送其回家。回家途中,陶某駕駛A車輛不慎撞到隔離墩導致車輛側翻,后與B車輛相撞,撞損的隔離墩又與C車輛相撞,造成三車輛嚴重受損。經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陶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查,C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C車輛車主起訴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等,經某某法院判決,判令甲保險公司支付C車輛車主各項損失共計148550元。A車輛在乙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險。甲保險公司在支付了全部車損損失后起訴至市南法院,要求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陶某、胡某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駕駛人陶某與車主胡某的責任承擔問題。陶某是受胡某的委托駕駛A車輛,且未約定勞動報酬,雙方形成了義務幫工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胡某作為被幫工人,應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陶某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且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陶某存在重大過失情形。
考慮到車主胡某承擔賠償責任后還需向陶某追償,為減少當事人訴累、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市南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胡某、陶某按各自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終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近年來,國家對酒駕、醉駕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而“代駕”已然成為大家普遍選擇的一種方式。“代駕”主要有“有償代駕”和“無償代駕”,在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兩種模式的法律責任承擔卻截然不同。
對于“有償代駕”,代駕公司平臺與車主形成的是代駕服務合同關系,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平臺是雇傭關系,代駕司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應當由代駕公司承擔。
而在“無償代駕”中,車主飲酒后請朋友幫忙開車,車主喝了酒,但其對車輛運行仍有支配力。朋友應邀代駕,車輛運行的目的地是受車主指示,從運行利益來看,代駕人駕駛車輛的目的是送車主回家。發生交通事故后,應以幫工關系來認定無償代駕人和車主的法律責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無償代駕”一般情況下應由車主負責賠償,但若無償代駕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時,無償代駕人也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情況不同,責任認定方式也不同。但有一點不變,就是務必把安全牢記于心,做到文明駕駛、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