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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通訊員 張功巖
9月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服務經營主體提振市場信心十項措施》(以下簡稱《十項措施》)。
據了解,《十項措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審慎適用司法強制措施方面,提出對于涉訴企業在融資信貸、招投標等經營活動中遇到障礙,需要人民法院出具涉訴信息情況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提煉基本訴訟信息后出具《情況說明函》,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涉訴負面影響;二是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提出針對著作權糾紛等吉林省知識產權案件多發領域,探索建立經營者、版權方、行業協會協商機制,幫助各方合理確定作品許可使用費標準,積極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三是在依法采取信用懲戒措施方面,提出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要結合案情,給予一至三個月寬限期;對于已被采取限制消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因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單次解除的,要在收取證明材料3日內辦理單次解除審批程序,對于符合條件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在7日內出具信用修復證明。
《十項措施》對部分已有的司法措施進行了細化完善,力求補齊短板弱項,提升已有措施的實效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在壓縮涉企案件辦理周期方面,進一步提出對于民營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作為原告追索拖欠賬款案件,基本事實清楚、矛盾爭議不大的,優先適用訴前調解,3日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立案受理,適用簡易程序,明確對上級法院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逕行查清事實并直接裁判;二是在充分保障企業勝訴權益方面,進一步強化涉企執行案件查控、定價、拍賣等重要流程節點把控,簡化案款發放程序;建立訴前保全釋明機制,對被告為企業的案件申請訴前保全,原告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或申請保全金額明顯過高的,應當主動釋明;三是在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題方面,進一步提出對于貸款人能夠舉證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還款,請求調整罰息、復利、違約金標準的,引導雙方協商處理,在征求相關金融機構意見后予以適當減免;四是在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功能方面,進一步明確中級法院可以指定基層法院管轄部分破產案件,完善破產費用保障機制,解決因企業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影響破產程序啟動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