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憲法規定要求,制定修改18件資源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決定,并在數十部其他法律中對資源保護利用作出相關規定,資源保護利用方面的法治建設取得了新進展。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紹,這些法律和有關問題的決定,既涵蓋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類自然系統,又對特定區域、特定流域、特定類型的資源采取了特別的保護措施,還注重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依法推動經濟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形成了覆蓋全面、務實管用、嚴格嚴密的法律制度體系。
其中,在資源保護利用方面,制定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濕地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生物安全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等,填補了我國資源保護利用領域的短板弱項,進行了制度創新。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漁業法、森林法、水法、煤炭法、草原法、節約能源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加強各類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此外,還作出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以及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并在制定修改民法典、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環境保護稅法、耕地占用稅法、資源稅法,以及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進步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時規定了促進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內容。
“上述法律和決定,堅持了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以人民為中心等原則,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區域發揮作用,切實踐行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很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為我國的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守護綠水青山,建設美麗中國。”岳仲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