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等相關負責人在出席發布會時表示,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拓展,其規范適用將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12月29日《法治日報》)
有關生態損害、環境侵權的訴訟往往耗時較長,短則數月,長則數年。原來的司法模式執行的是訴后定責原則,即便一些當事人的生態損害、環境侵權行為確實存在,但法院也要等到判決、裁定生效之后,才能按程序叫停當事人的環境破壞、侵權行為。這就意味著,有些環境破壞、侵權行為在訴訟期間一直會存續,生態權益損失或相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損失在訴訟期間一直會擴大,有的損失還具有不可逆性。而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申請人可以在訴前或訴中申請法院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一定行為,這樣就可以提前預防或及時制止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及時為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權益止損。
生態環境侵權屬于特殊侵權,在該領域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是在法律框架內對民事訴訟行為保全制度的新發展,這一發展豐富了相關被侵權人的權利救濟措施,給被侵權人提供了更具預防性、及時性的維權選擇、生態環境保護選擇。同時,法院基于當事人申請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在訴前或訴中叫停被申請人的相關行為,實現了環境保護、環境維權的司法關口前移,既能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權益或者相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產生很強的震懾、警示、教育作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拓展性應用,也給公眾的環境監督權提供了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切入點、發力點。
禁止令保全措施為環境止損、權益止損增添了新武器,各方需不斷凝聚共識,形成責任合力,把這款新武器用對用足用好,用到點子上,用到刀刃上,讓這款新武器真正發揮出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威力。 (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