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男子臧某酒后騎電動車還打人。近日,東方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0年10月30日15時50分許,被告人臧某酒后騎電動車途經東方市八所鎮解放西路一理發店門前時,撞倒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理發店門前的電動車,后雙方發生爭吵。被告人臧某便用拳頭打、用腳踢高某致高某的右前臂受傷。經東方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的右前臂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
東方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臧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東方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吳佳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