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不易,希望您能支持,謝謝。”一節地鐵車廂內,幾名女子拿著手機請求乘客們掃碼關注,這時,其中一名女子發現一位乘客用手機拍攝她們的行為后,上前質問并一把打掉了該乘客的手機……
這是近日發生在北京地鐵上的一幕,目前該事件仍在處理之中,北京市軌道交通熱線回應稱,將反饋相關負責部門處理,如果后續安保人員看到的話,會進行制止。
對于此類地鐵掃碼“求支持”的行為,很多乘客如今已見怪不怪,但近日發生的這起事件再次引發了人們對此類行為的“聲討”。人們在吐槽這類行為帶來煩擾的同時,也不禁發問,這類行為究竟該如何治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類行為已經涉嫌侵權,不應忽視放任,而應堅決制止,通過細化相關規定,進一步將此類行為明確列入禁止之列。
地鐵掃碼背后的“生意經”
佳琪曾經就是一名“掃碼族”,大學期間,她在朋友的推薦下,找到了這份相對“輕松”就能掙錢的工作——地鐵掃碼。
在學習了“我是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前期需要一些粉絲量,希望您能支持我”之類的話術后,佳琪得到了公司給的一部專門用來掃碼的手機。
“每天固定工資是200元,要求至少掃碼加好友100人,當日掃碼人數超過100人后,每多一個人掃碼就可以多得1.5元。”佳琪掃碼的微信號主要是用來推銷產品,其中涉及營養品、衣服、高仿包等各類產品,她們完成一天的掃碼后,將手機交回到公司,會有專人對這些微商號進行運營,負責對接新用戶和發布朋友圈廣告。
佳琪后來了解到,這些大量通過掃碼加好友的微信號還有另一種用途,就是直接賣號,有一些微商或企業會高價直接購買這些加滿好友的微信號。
“地鐵上有人請求幫忙掃碼,你會掃嗎?”《法治日報》記者就此隨機采訪了20名地鐵乘客,其中16人明確表示不會掃,其余4人表示會幫忙掃,但如果是微商推銷產品的,會再刪掉。
“如果單純只是掃碼加微商,其實還算好的,最怕的是另有目的。”在董云龍的微信中,有一些自己壓根叫不出名字的,這些都是他好心幫助掃碼的人,但一次特殊的經歷讓他開始提高了警惕。
那次在掃過對方遞來的二維碼后,董云龍直接跳到了一個需要安裝小程序的頁面,對方表示是他們公司新研發的App,需要下載量的支持,希望董云龍能安裝一下,之后再刪除就可以,在被拒絕后,這名年輕人又去向旁邊一位年歲稍長的乘客尋求“幫助”。
后來,董云龍特意上網搜索,發現如果對方掃碼安裝的小程序是攜帶木馬病毒的“釣魚程序”,就極有可能盜取用戶微信內的信息,如果微信綁定了銀行卡,后果更是不堪設想。
“一些人在掃碼后可能不會細看究竟是不是在添加好友,而是自然而然地去按提示步驟操作,這就給一些小動作以可乘之機。”北京民警孔陽告訴記者,此前發現的掃碼者中還有一類是意圖讓乘客幫忙通過微信輔助驗證。所謂微信輔助驗證,就是一些異常賬號需要有可以正常使用的微信通過掃碼來輔助驗證,幫助異常賬號恢復正常,因為不是微信好友也可以,所以可以請求“路人”來幫忙,但輔助驗證相當于是用你個人的信譽給對方作了擔保,對方賬號的用途不得而知,因此同樣風險巨大。
“對這類在地鐵上求助掃碼的行為,人們應該提高警惕,予以拒絕。”孔陽提醒道。
恐涉嫌侵犯乘客安寧權
經常坐地鐵的人對于這些穿梭于各個車廂的“掃碼族”并不陌生,人們既反感又無奈,卻很少意識到,這些人的行為已經涉嫌侵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這些“掃碼族”的行為已經涉嫌侵犯乘客的安寧權。
民法典中生活安寧權被正式納入隱私法律保護體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安寧權天然包含兩個方面,一個是物理空間的安全與安寧,以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不當侵入;另一個是心理、精神上的安穩與寧靜,以免受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不當侵擾。
朱巍表示,在地鐵上要求陌生乘客幫忙掃碼,在被拒絕后仍軟磨硬泡請求乘客提供“幫助”,已經打擾到乘客物理空間的安寧,涉嫌侵犯乘客的安寧權。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侵擾、侵害乘客安寧權嚴重的,有可能要承擔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是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朱巍指出,還有一些“掃碼族”甚至會出現主動拿起乘客手機進行掃碼等行為,這種行為還涉嫌侵犯乘客的選擇權。
劉俊海也表示,地鐵求掃碼并不是一個簡單的乘客同意或拒絕的問題,而是一種涉嫌民事侵權的行為,如果因此引發更大沖突,比如雙方為此發生口角甚至發生肢體沖突,抑或是掃碼內容涉嫌詐騙等,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細化規定明令禁止
然而,實際中對于此類行為,地鐵方面的管理手段卻較為有限。
北京地鐵工作人員姜晨向記者介紹,不同于地鐵內乞討行為從著裝、攜帶物品等方面就易于分辨,“掃碼族”的工具僅需一部手機,其余與普通乘客無異,因此很難從事前進行防范,只能是發現后及時制止。目前地鐵內對此主要是按照推銷產品的行為進行處理。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交通運輸部印發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乘客禁止行為,其中就包括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規定乘客不得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則針對在車站、車廂內派發廣告等物品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從現有的這些規定來看,我們僅能把地鐵上求掃碼的行為歸類到推銷產品或營銷中。”但在實際執行中,姜晨就碰到過“掃碼族”和地鐵工作人員爭論的情況,他們認為自己只是在“求幫忙”,沒有任何實質推銷的行為。
“目前對于這種在車廂內求掃碼的行為,沒有什么好辦法,只能上前勸阻,我們甚至無法要求其下車。”一名地鐵車廂保安無奈地表示,這些人很可能在走過兩節車廂后趁安保人員不備,再次進行掃碼。
不少民眾認為,應進一步完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相關規定,禁止掃碼求關注行為。
劉俊海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雖然當前地鐵掃碼行為大多數情況下還是一些微商在廣撒網,吸引潛在客戶,但仍然不排除一些詐騙陷阱,況且此類行為在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有必要通過完善規定來明確禁止,不留漏洞。
劉俊海建議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明確將非必要性、隨機性、商業目的性的掃碼行為列入乘客禁止行為之列,便于地鐵安保人員能有規可依地處理這一行為。
朱巍補充指出,除完善相關規定外,也應制定地鐵安保人員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動的處理機制,一旦出現屢勸不改或類似搶奪乘客手機等惡劣行為,有執法權的相關部門可以有效制止,并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記者 趙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