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時下重要的通訊工具,相信許多人都在用。在微信群里有不少人在閑聊時,可能會發生爭執甚至對罵。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如果微信群里出現罵人行為,而群主“慢作為”或“不作為”的話,可能就要擔責了。
在該案例中,廣州一家物業員工李某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創建了一個小區微信群。但從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區業主在群內長期多次發布針對張某的惡意辱罵言論,張某多次向擔任群主的李某發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李某除了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內發布公告提醒群成員注意文明用語,并于19日解散該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內都無所作為。
隨后,張某對微信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業主提起侵權訴訟。張某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業主在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業主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某創建微信群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指出李某作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員多出發布群公告、將群成員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權限。故李某應當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預防和阻止群內的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群主管理責任,加重了張某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于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于直接侵權人。故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聲明向張某賠禮道歉,聲明張貼時間不得少于30日。駁回張某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