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緩刑,考驗期內又無證醉駕,將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撤銷緩刑,與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4000元。
2018年5月4日,柳某某因犯詐騙罪被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緩刑考驗期間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2019年3月1日,柳某某因酒后駕駛被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執勤四大隊罰款人民幣1000元。
2020年5月11日21時50分許,柳某某無證、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聊城市東昌府區嘉明工業園嘉園路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柳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2.3mg/100m1,系醉酒駕駛機動車。案發后,柳某某經多次傳喚未到案。2021年6月22日,柳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前罪緩刑,與新罪并罰。鑒于被告人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本案中,被告人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故意犯罪,符合撤銷緩刑的法定事由,應當以詐騙罪和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來對其定罪量刑。
法官特別提醒,罪犯緩刑考驗期內要嚴格遵守
(記者 梁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