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發布成都法院2020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及環資典型案例。記者留意到,此次發布的環境資源典型案件共有8件,涉及野生水產品、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水環境污染、礦產資源等不同環境要素。
2020年4月,王某某、雷某某二人攜帶工具,在成都崇州一天然水域,采取電瓶連接逆變器的方式捕魚,被接到群眾舉報的公安民警和當地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現場擋獲。辦案機關現場查扣捕魚工具和漁獲物。經稱量,二人捕獲魚類5個品種共計1900余克。經四川省水產學校認定,兩人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為1.8萬余元。人民檢察院還繳納漁業資源損失價值鑒定服務費5000元,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除要求判令承擔以上費用以外,還要求判令王某某、雷某某在成都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經審理,崇州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雷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兩人需在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費用18400.5元,用于本市境內流域的水產品資源修復或水環境治理,同時給付人民檢察院已支付的鑒定費5000元。除此,還需在成都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盡管兩被告捕魚的數量不多,但其行為已經是觸犯了刑法,法院在打擊非法捕撈犯罪上向來是‘零容忍’態度,這有助于依法嚴懲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法官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