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帶著幾名員工專程來到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他握著檢察官的手久久不放。“三年了,這筆錢終于拿回來,我們企業有救了。”該院積極履職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維護司法尊嚴,近日在最高檢發布的四起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指導性案例中,該案榜上有名。
上海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及其實際經營人呂某在拒不支付賠償款三年后,經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其提起公訴。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建筑公司罰金15萬元,判處呂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企業請求檢察機關監督立案
事情還要從三年多前說起。2017年5月17日,實業公司與建筑公司因一筆合同履行糾紛訴至青浦區法院,8月16日,建筑公司被判支付實業公司325萬余元。建筑公司提出上訴,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同年11月7日,實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法院在調查中發現建筑公司經營地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于是經實業公司確認并同意后,于2018年2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5月9日,法院恢復執行程序,組織實業公司、建筑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建筑公司經多次催討仍拒絕履行協議。2019年5月6日,實業公司以建筑公司拒不執行判決為由,向區公安分局報案,公安分局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對于實業公司來說這是一筆巨大的金額,建筑公司遲遲不執行判決,公安機關又不立案,2019年6月3日,無計可施的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向青浦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認為建筑公司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請求檢察機關監督立案。
“這筆錢從2017年起被一拖再拖,我們實在沒有辦法了,希望檢察機關能為我們主持公道,為我們民營企業挽回損失。”盛某在面對檢察官時滿面愁容。
初查確定建筑公司涉嫌犯罪
青浦區檢察院受理立案監督線索后,檢察官潘志峰通過對案件材料的審查,發現建筑公司應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存在刑事立案的初步可能性。通過調閱相關銀行流水明細,發現與建筑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某集團公司曾欲以轉賬形式向其支付貨款,但因建筑公司賬戶被凍結而未果,這引起了潘志峰的注意。
“某集團公司既然有過轉賬舉動而未成功,勢必會和建筑公司進行協商,而我們未在調查中發現最終的協商結果,因此可以推測這兩家公司之間極可能存在其他途徑的經濟往來。”為進一步調查核實,檢察官跋涉至千里之外的某集團公司,調取了相關往來賬目、合同、匯票等書證材料,確認該公司曾以匯票形式將貨款支付給建筑公司。
確定了犯罪事實只是第一步,進一步調查隨即開展。承辦檢察官調閱青浦公安分局相關材料和青浦區法院執行卷宗,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明建筑公司實際經營人呂某在同實業公司訴訟過程中,曾將建筑公司更名并變更法定代表人為周某,而后將部分貨款轉移未用于判決執行,以致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敗訴后,在執行階段無法找到建筑公司資產。
通過調查核實收集大量建筑公司與其他公司的業務往來賬目以及銀行流水、銀行票據等證據后,青浦區檢察院初步確定了建筑公司隱匿轉移公司財產、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事實已涉嫌犯罪。2019年7月9日,該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然而收到的回復意見是,本案尚在執行期間,建筑公司未逃避執行判決,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
賠償款執行到位
該院并未放棄,認為該回復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建筑公司在訴訟期間更名并變更法定代表人,導致法院在執行階段無法查找到建筑公司資產,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目的就是利用匯票背書形式規避法院的執行。2019年8月6日,該院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并將調查獲取的證據一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8月11日,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立案書》后決定對建筑公司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4日將建筑公司實際經營人呂某傳喚到案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建筑公司向實業公司支付了全部執行款項370余萬元,次日,公安機關對呂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起訴后,經依法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建筑公司和呂某自愿認罪認罰。經審查后,青浦區檢察院以建筑公司、呂某拒不執行判決罪向青浦區法院提起公訴,最終區法院判決甲公司、呂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林中明 王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