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確防衛過當認定標準
防衛過當標準明確
9月3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要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姜啟波說,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姜啟波還提到,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于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認定標準怎么量刑
1、防衛過當判刑幾年
對于防衛過當的判刑問題,由于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所以,要問,防衛過當判幾年,要根據其構成什么罪來確定。
至于如何確定罪名,除了要考慮防衛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性質以外,還要考察防衛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形式。通說認為,防衛過當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據此,在防衛過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在防衛過當造成了他人重傷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出于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傷害罪。
對于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防衛人主觀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這表明防衛過當人的主觀惡性小;防衛過當是在緊迫情況下造成的,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這樣規定也有利于鼓勵公民積極進行正當防衛,保護合法權益。
2、量刑標準
同時,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于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于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擴展消息:踹傷猥褻女學生男子,遭刑拘后釋放,正當防衛認定為何如此艱難
日前,有一起案件因為輿論的介入而產生逆轉。52歲男子在商場以手肘撞擊17歲女生胸部,雙方引發爭執,在監控室查看監控時,猥褻男乘機逃離。隨后與女子同行男伴追出將其踹傷,導致其右肱骨骨頭粉碎性骨折,被當地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
此事在網上引起熱議,由于有視頻監控佐證,有關52歲男子的猥褻行為已經比較明晰。而關于追擊并踹傷該男子是屬于防衛過當還是見義勇為,此事也引起熱議。
事實上,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如下規定: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時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而在扭送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為試圖逃跑,因過失造成犯罪嫌疑人輕傷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所以,此案如果認定52歲男子的猥褻行為,那么追擊者踹傷他也就屬于阻止其逃跑致其受傷,再加上通報中鑒定該男子受傷屬于“輕傷一級”,就可以認定追擊者不需要擔任刑責。
近幾年類似案件屢屢見諸報端:
2004年8月1日晚上十點多,長沙市出租車司機黃權中接了兩位要求去南湖市場的乘客。當車開到某處建材市場附近時,這兩位乘客兩處尖刀,劫走司機身上200塊錢外加一部手機。隨后二人還將其車輛鑰匙拔下后扔到街邊,隨后逃離。
這位出租車司機找到鑰匙后駕車往兩人逃離方向追尋,很快發現這兩人準備乘摩托車逃離。黃權中隨即駕車撞擊摩托車前輪,逼停二人后,兩人再次棄車逃離。黃權中對其中一人緊追不舍,最終將其中一人撞倒在一處臺階,導致此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這起案件在法庭辯護中,黃權中的律師認為他作為搶劫案中的被害者,有奪回被劫財物的自救權,因此他的追擊行為是屬于正當合法的。其次就是前面說到的“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時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的權力”。
這起案件最終判決,出租車司機黃權中駕車撞擊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加上黃權中有自首行為,因此判處黃權中有期徒刑三年半,并賠償受害人家屬3.69萬元。
這起案件發生于16年前,假如拿到今天來討論,仍值得商榷。2018年著名的“昆山反殺案”可以說是“正當防衛”類案件的標志性案件。這起案件發生后,最高法出臺了有關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文件。
昆山反殺案中,騎車的于海明因為與開寶馬的昆山“龍哥”發生剮蹭,被對方提刀追砍的過程中,奪刀反殺。案件最初公布的時候,輿論都是在罵于海明的,但隨著案發時的視頻發布,“龍哥”對于海明的兇殘暴力,以及不依不饒提刀追砍,讓人看得驚心動魄,這才設身處地以于海明的立場思考此案。
此案當時的焦點就在于,于海明奪刀之后追砍“龍哥”的行為,究竟是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于海明奪刀之后,是否龍哥就對他的侵害終止了?
最終法院判決中認定了一個道理,就是于海明在被“龍哥”提刀追砍并奪刀反殺的過程,只在短短7秒內,在一個正常人面臨生死抉擇的時候,無法冷靜判斷,不可能清醒理智的計算出自己哪幾刀是“應該砍”的,哪幾刀是“追擊砍”的。而“正當防衛的實質在于“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這段通報,才是昆山反殺案的法律標桿意義所在。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有關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到,“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在反觀男子追擊中踹傷52歲男子的事件。兩人在監控室里面查看監控的時候,52歲男子掉頭就跑,此時年輕男子追擊中,也同樣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阻止對方逃離的踹擊行為。整個過程也就是幾秒鐘,在這幾秒鐘內,人的大腦不是電腦,人的身體不是電腦控制下的精確機械,不可能準確判斷自己該踢哪里,踢多大力道。
因此,這個過程對他造成右肱骨骨頭粉碎性骨折,我認為,如果調查認定了男子的猥褻行為,那么,追擊男子就不該擔負刑責。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包括兩種,一般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1款)和特殊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特殊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而一般正當防衛存在防衛限度問題。本文僅對一般正當防衛問題加以分析。
根據學理劃分,正當防衛大致可以分為五個構成要件,即主觀、起因、時間、對象、限度五個要件。
第一個主觀要件,即防衛行為的實施者,主觀上必須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考慮,目的是防止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個起因要件,即正當防衛行為實施的前提是必須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人通過臆想、猜測存在不法侵害,從而實施防衛行為的,是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的)。
第三個時間要件,即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對權利人的損害具有現實緊迫性,不立即采取防衛行為則會導致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
第四個對象要件,即正當防衛行為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
最后一個限度要件,也是最難認定的一個要件,指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必須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滿足上述5個構成要件的情形下,正當防衛才能夠成立。作者: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