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廢止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省人社廳起草了《海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3月16日。
關于延長繳費年限問題
其中,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要求的,可延長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要求的,可在上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內選擇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限。
關于計發養老金問題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繳費年限,用于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
關于增發養老金問題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1995年2月28日以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以增發養老金的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且退休時仍保留該榮譽稱號的,增發基本養老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1995年3月1日以后被授予各類榮譽稱號的,不增發基本養老金。
關于轉移接續問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認有關人員原工齡或者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時,應當審核本人人事檔案有關資料。外省流動到本省就業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先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再轉移接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規定待遇領取地為本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其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核定。
關于提前辦退休問題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繳費年限及年齡等其他提前退休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從事特殊工種的從業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提前退休時,在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儋州市(含洋浦經濟開發區)參保的,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其他市、縣、自治縣的,經當地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
參保范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同時,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內地戶籍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關于繳費及賬戶管理問題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書面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除外),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養老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自2008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8%記入,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11%記入,同時將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
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參保人員本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次性記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991年12月31日前繳納的勞動保險費,按視同繳費年限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不記入個人賬戶。
原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納入地方管理前,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合計不足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11%的,按照合計實際繳費比例為其從業人員建立個人賬戶。(記者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