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真要點:
1相關內容幾個月前就有流傳,3月以來更是進入了密集傳播期。流傳內容有諸多疑點,比如: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都很模糊,且“孫依依”“阿云嘎”皆為化名;沒有給出任何信源,也檢索不到相關報道;描寫過于細致,比如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心理活動、受害者如何被囚都有描寫,仿佛全程目睹親身參與;文章里的配圖都是盜圖,典型張冠李戴。 2流傳文章中,唯一一個比較“明確”的細節是——“2015年12月31日,西藏自治區某法院審理了此案。阿云嘎因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但較真并未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相關判決。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書都會上網公開。但至少流傳文章中唯一比較確定的情節,也值得我們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3以常理推論,一個具備諸多獵奇要素的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且發生在社交媒體已然很發達的2015年,不可能沒有相關報道。 4經仔細檢索溯源,該文章最早的疑似出處,來自某平臺的自媒體。該自媒體還生產了大量類似的內容,純粹為了騙流量,內容毫無可信度。查證者:王槍槍 丁陽
【資料圖】
最近,一篇名為《女大學生窮游被58歲村民囚禁,被發現時舌頭已被割下》的文章在網絡上熱傳。文章極其詳實地描述了一位名為“孫依依”的女大學生窮游西藏時,不幸遭遇58歲的村民“阿云嘎”囚禁強奸割舌,最后“阿云嘎”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故事。
不少網友質疑事件真實性。這到底是確有其事,還是“開局一張圖,其他全靠編”呢?
一、相關內容今年3月開始密集在網絡上傳播,疑點多多
檢索發現,其實幾個月之前,就有一些自媒體賬號開始陸陸續續在網絡上發布“女大學生窮游西藏遭囚禁割舌”的相關內容,其中還包括某認證政務號。今年3月以來,該內容更是開始密集傳播。
除了文章形式以外,也有短視頻。比如下面這張視頻截圖,標題是《#真實案件 #窮游 女大學生窮游遭囚禁,被虐待、割舌》,基本上就是博主把文章口述了一遍。
圖注:某短視頻平臺截圖,該視頻發布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
該內容主要有以下疑點:
1. 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都很模糊,且“孫依依”“阿云嘎”皆為化名(也有其他化名)。
2. 沒有給出任何信源,也檢索不到相關報道。
3. 故事要素過于齊全。女大學生、窮游、西藏、村民、迷藥、囚禁、割舌,都是典型的地攤故事要素。
4. 描寫過于細致,比如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心理活動、受害者如何被囚、警方的辦案細節都有描寫,仿佛全程目睹親身參與。
5. 文章里的配圖都是盜圖,典型張冠李戴。
比如這張疑似受害者的圖片,在多篇故事會風格的文章中也出現過,如《985退學女博士舉報導師,種種行為令人不齒,教授不能是“叫獸” 》《23歲女大學生得怪病,身體某個部位癢得厲害,起因是偷用室友玩具》。這明顯是某位無辜的女性被無良營銷號盜用了照片。
這張疑似受害者的圖片,在多篇故事會風格的文章中也出現過
再比如這張庭審現場圖,其實是2022年2月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線上“云審判”的庭審圖[1],并非“阿云嘎”受審圖。
網傳庭審現場圖,其實是2022年2月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線上“云審判”的庭審圖
二、裁判文書網上也找不到相關判決
流傳文章中,唯一一個比較“明確”的細節是——“2015年12月31日,西藏自治區某法院審理了此案。阿云嘎因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阿云嘎服從法院的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自2015年6月底起,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三級法院已全部實現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如果案件是在2015 年底審理,那很可能能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判決書。但是較真在裁判文書網上,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和“強奸罪”檢索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2015 年-2017 年的判決書,并未發現相關判決。
圖注:以“西藏自治區”“故意傷害罪”“判決書”為關鍵詞的檢索結果
圖注:以“西藏自治區”“強奸罪”“判決書”為關鍵詞的檢索結果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書都會上網公開[2]。但至少流傳文章中唯一比較確定的情節,也值得我們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三、以常理推論,如此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不可能找不到媒體報道
一個具備諸多獵奇要素的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且發生在社交媒體已然很發達的 2015 年,怎么會一點痕跡都無呢?
如果沒有報道,這么活靈活現的事件描述,又是從何而來的呢?
當然,此類事件“說有易,說無難”。但無論是流傳內容的故事會風格,還是其中諸多細節的查無此據,都說明了這個故事真的很可疑!
四、疑似源頭顯示,該內容極可能來自自媒體的批量胡編亂造
經仔細檢索溯源,該文章最早的疑似出處,來自某平臺的自媒體“法律故事在線”,發布于2022年9月9日。原文地址目前已經找不到,可能已經隱藏或者刪除。但是,能找到一則9月9日的轉載,通過文中圖片水印,可以確認其原始來源就是“法律故事在線”。
圖注:某轉載網站保存的去年9月9日版本的該故事
這個疑似最早的版本,在文末“如果孫依依可以理智一點,不這么一意孤行。如果她可以有自我防范意識,學會保護自己,就不會釀成這次悲劇。”這句話之后,還有這么一段話,“筆者,身為一名律師,曾見過許多大案、要案,每當筆者看到這些案件的時候,均感到無比的痛心……”“筆者已經將易犯罪人的特征進行了總結……”
前述的轉載網站,保留了“法律故事在線”大量的文章,將“筆者已經將易犯罪人的特征進行了總結”作為關鍵詞進行站內檢索,可以發現,有大量同質化的內容,如圖所示:
這些內容,標題格式類似(都是以“案例:”開頭),內容題材類似(都是低俗法制題材),點進去還能發現內文除了文末有“筆者”云云外,還有別的相似特征——
比如,流傳文章開頭中有“本案中的女大學生孫依依(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在其他文章中則是“本案中的15歲男初中生孟赫然(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案中的女護士王美娟(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比如,流傳文章中有“2015年12月31日,西藏自治區某法院審理了此案”,在其他文章中則是“2015年6月7日,甘肅某法院審理了此案。”“2016年3月4日,安徽某法院審理了此案”——形式、用語高度一致。
并且,其他這些文章里的配圖也是胡亂盜圖,所謂的某年日月某某法院審理了此案,在裁判文書網找不到任何痕跡,也沒有任何媒體報道,毫無任何可信度。
“法律故事在線”未必就一定是這些故事最早的來源,但可以確信,這些都是內容農場批量生產的低質內容,純粹為了騙流量。這種三無內容,千萬不要信以為真。
參考文獻:
[1]咸陽中級人民法院領導帶頭“云審判” 推進線上審判常態化http://sn.ifeng.com/c/8DFDztfvTVB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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