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養魚戶羅傳坤竊電被供電所執法人員發現,在供電所與羅傳坤處理罰款事項期間,所長劉軍被羅傳坤殺害。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羅傳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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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該案二審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羅傳坤辯護人處獲悉,二審未當庭宣判,法庭表示,需經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羅傳坤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自己竊電價值不足兩千元,但被罰款32萬元,這樣的處罰使其“情緒失控激情殺人”。羅傳坤認為被害人劉軍存在“嚴重過錯”,而他的行為系“事出有因,罪不至死”。
此前,重慶市第三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羅傳坤因不滿供電所處理而產生報復殺人的想法,犯罪動機鄙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雖具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判處。
養魚戶持刀殺害供電所長,稱因對竊電罰款不滿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6月18日,羅傳坤承包重慶市涪陵區江北街道高家村大塘灣魚塘,從事漁業養殖。同年8月8日,羅傳坤與涪陵電力公司簽訂《低壓供電用電合同》。
2021年7月5日22 時許,珍溪供電所職工在用戶用電采集系統上發現,羅傳坤電流采集數據為“0”,立即將該情況報告給供電所長劉軍,劉軍隨即帶隊到羅傳坤家,發現其正通過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的方式竊電。
隨后,劉軍等人在村支書何南山的見證下,對電表箱拍照取證,并對其魚塘和家里的電器進行登記。
7月6日下午,羅傳坤叫上村支書何南山一起,到珍溪供電所處理竊電事宜。一審判決載明,經鑒定“羅傳坤竊電金額為20341.28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書未提及當日雙方協商繳納違約電費的具體金額,但羅傳坤在起訴書中稱:“劉軍要求罰款32萬元,然后談到16萬,最終確定為12萬?!?/p>
羅傳坤在上訴狀中稱,劉軍當時提出,不認罰就要對其停電,而且還會向公安機關控告其盜竊行為,這會影響到羅傳坤的兒子將來上學、找工作、參軍等。他不得不按要求在一張空白處理單上簽字,接受12萬的罰款,并表示一周后繳錢。
一周以后,2021年7月14日下午4時許,羅傳坤駕車前往珍溪供電所。
判決書載明:羅傳坤駕車來到涪陵珍溪供電所處理竊電事宜。這期間,羅傳坤因對違約竊電費用數額和繳納事宜產生不滿,為報復泄憤,到車內拿了一把折疊刀放進褲包來到劉軍辦公室。羅傳坤向劉軍提出分期繳納違約使用電費被拒后,即從包內拿出折疊刀,朝劉軍胸部捅刺。
見劉軍起身反抗呼救,羅傳坤繼續持刀連續捅刺劉軍胸腹部20余刀。接著又捅傷前來阻止的供電所職工周勇、徐忠林兩人,跑出供電所,駕車逃離。
逃離供電所之后,羅傳坤打電話向警方投案自首。
二審焦點:羅傳坤是否沖動犯罪
2022年8月11日,重慶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羅傳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此后,羅傳坤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辯護人稱,經他們計算,羅傳坤盜電金額沒有20341.28元。實際竊電量為1100度,折算下來只有723.58元,這個金額未達到立案起訴標準,加上三倍違約金也僅為2894.32元,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盜竊罪。同時,供電所最初卻提出32萬元的天價罰款,此后雖然經過協商,降到了12萬,仍然超過正常罰款標準。而這是命案發生的直接誘因。
辯護人還認為,羅傳坤系沖動犯罪,案發后認識到錯誤選擇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該案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羅傳坤的辯護人稱,對羅傳坤的殺人行為表示譴責,但也需要考慮其在當時特定環境下,是否能理智地采取其他司法途徑救濟手段。
不過,據參加二審庭審的相關人員介紹,法庭上,公訴方認為,羅傳坤存在多次盜電行為,構成盜竊罪。供電所對羅傳坤的處罰從32萬改到12萬,屬于工作瑕疵,劉軍并無過錯。
3月20日下午,二審庭審結束,法庭表示,需經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