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鄉村振興·與法同行”司法助力鄉村振興新聞發布會,并通報了一批司法助力鄉村振興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瓊母子訴某村委會、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備受關注。
法院一審判決,村民小組關于“凡是嫁出去,戶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決議侵害汪某瓊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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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汪某瓊原系南充市某村村民,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在該村承包土地,汪某瓊外嫁后未將戶籍遷出,也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其子汪某出生后戶籍登記在汪某瓊戶籍所在村,出生后未分配土地。2018年,因修建公路占用該村部分土地,汪某瓊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占用。汪某瓊所在村民小組召集在家村民就重新分配土地形成決議:“土地調整部分將未占土地收回后重新調整,按照現有公安戶口,2018年3月30日前在公安戶籍處調出來的人口為準,空掛戶口不分土地。凡是嫁出去、戶口在本村本社的一律不分土地。”
根據該村民小組的決議方案,汪某瓊及其子汪某未分配承包土地。事后二人提起訴訟,要求給其調整分配土地。審理中,經一審法院釋法明理,二人將該請求變更為“撤銷本村調整土地承包方案的會議決議”。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汪某瓊原本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依法承包土地,婚后未將戶籍遷出,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汪某瓊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在第二輪承包期內,村民小組關于“凡是嫁出去,戶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決議侵害汪某瓊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撤銷。
此外,汪某雖戶籍登記在本集體組織內,但仍需結合居住、生活、生產情況綜合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汪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狀況以及義務履行情況,對汪某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予認定,其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同時指出,由于該村目前無可供再次分配的土地,若汪某瓊在下一輪土地承包時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未在其丈夫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有權在本集體組織內依法承包土地。
法院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土地是農村居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本案在評析汪某瓊母子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以“戶籍+其他要素(是否在戶籍地生產生活、是否以集體收益為生活保障)”作為考量依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符合農村居民的一般預期,并通過對村民決議侵害“外嫁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既保護了已有的土地承包秩序和睦鄰友好的鄰里關系,又避免勝訴卻難以執行的尷尬境地,保護與救濟并重,為村民組織合規、合法化運行提供法律指引。
紅星新聞記者從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21年以來,南充全市法院審結涉“三農”傳統糾紛713件,審結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民宿經濟、健康養老等新業態糾紛114件,妥善處理涉村民自治糾紛案件53件,保障農民民主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審結此類案件195件,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民自愿有序進城落戶。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責編 任志江 編輯郭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