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省住建廳近日印發《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通知》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當事人(個人)下列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在道路上堆積和曬放物品的。
二、違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擅自在橋涵設施上堆放物料的。
三、違反《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第十九條第四款:超出其經營店的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
四、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通知》強調,本免罰清單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記者符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