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其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消除貧富差距,最大限度地解決廣大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難問題。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已有20多年,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公積金制度已呈現多方“不適”。繳存懸殊、資金沉淀、“劫貧濟富”……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問題頻出,體制和制度弊端顯現,以至于,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呼聲高漲,甚至在業內引發了“存廢之爭”。
此前據媒體報道,由于住房公積金行業間差距比較大,導致貸款買房成為一些壟斷行業個人賬戶繳存余額畸高人群的“盛宴”。而對于很多中低收入職工來說,由于個人賬戶繳存余額偏低,很難達到公積金的放貸門檻;即便有資格申請,所獲貸款額度也有限。至于那些靈活就業人員,更是被公積金制度拒之門外。可見,現行公積金制度,存在“劫貧濟富”之嫌,不僅背離了“保障性”“福利性”和“互助性”,而且形成了新的社會不公。
針對上述諸多問題,近年來,各地紛紛推出住房公積金新政,如公積金互認互貸、上調繳存基數下限、首套房最高可貸金額上調、老舊小區住宅增設電梯可提取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公積金可用于交房租,等等。可見,當前各地改革的方向是明確的,即希望擴大覆蓋面,尤其是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納公積金,也是對此類群體權益的保障,值得肯定。問題是,各地調整公積金政策,存在各自為政現象,不利于異地繳存互認互貸,失去了公平性。
可見,公積金制度改革,不應止于地方“自選動作”。必須加快修訂和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推進公積金制度改革和管理,消除“劫貧濟富”等社會不公。首先,應嚴格控制公積金繳存上限,提高下限,以此不斷縮小行業間差距;同時,降低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門檻,提高使用率并適度擴大適用范圍,比如,可以用于養老、買房、租房、醫療,甚至可以用于教育投資等,讓公積金發揮更多作用,真正惠及廣大中低收入人群。 ( 汪昌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