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教育局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直屬學校食堂小賣部交易行為的通知》,各區教育局參照執行。
我們介紹和大多數人密切相關要點:
非寄宿式學校不得設小賣部
非寄宿式學校不得在校內設立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
食堂、小賣部要獨立設置
食堂、小賣部需分開獨立配置。
不得盈利
《通知》指出,食堂和小賣部公共資源交易方式采用招標方式時,加強價格管理,嚴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飯菜價格和菜品質量,明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學校食堂和小賣部中盈利。
不得經營這些產品
明確經營范圍。嚴禁超范圍經營,不得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飲料,不得對含糖飲料、調味面制品等零食進行廣告宣傳。
各方責任這樣界定
學校是食堂、小賣部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承擔主體責任,負責處理交易實施相關的爭議。
校長(園長)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從事該項工作的工作人員為具體責任人。
學校與食堂、小賣部經營單位,食堂、小賣部經營單位與供貨單位之間均應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學校每年要考核
學校加強對食堂、小賣部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應研究制定負面清單,配置期內采取“扣分制”的方式每年進行量化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應終止合同,重新按程序進行配置交易活動。
設立家長、學生、教師參加膳食委員會
學校應設立由學生、家長、教師代表等組成的學校膳食委員會,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學校膳食委員會對校長(園長)負責,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全程參與校內食堂、小賣部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對食堂飯菜、小賣部商品的價格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