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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住建廳會同省發改委、公安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出臺《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保障業主的知情權、監督權及合法權益。
該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支出應當符合《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超過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業主大會授權后,業主委員會可自行經營住宅小區共有部分,委托物業企業經營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比例。該管理辦法還明確,應每年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上一年度公共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公共收益,應當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根據授權決定公共收益支出的,應當及時向小區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村)黨組織報告。(記者 胡一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