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對莆田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獎懲舉措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指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健全處理體系,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應當將已分類的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定時、定點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點或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分類投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陳進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