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們在就學、就業,甚至出行、住宿時都要出示相關證明。但提供證明的必要性不代表任何證明均應由當事人提供,全部要求由當事人提供證明的做法,既不合理又給群眾辦事增設障礙。
在陌生人社會,證明是個人向外界介紹、展示自我的載體,是用權威機構出具的憑據來佐證人們的身份屬性、能力資格或社會關系的真實性,以防止有人在獲取資格、享受待遇、辦理事項時弄虛作假。如考取公務員需證明“未受過刑事處罰”,求職、晉升時需提供學歷、資格證明。查驗這些證明的工作相當重要且必要,相關部門如果為圖省事什么都不管不問,才是對群眾極不負責任的表現。
就以石門縣的做法為例,其要求教師沒有犯罪記錄的做法不僅正當,而且合法。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教師法則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因而,如果教育部門或者學校對于教師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犯罪前科不管不問的話,顯然沒有依法履職,涉嫌失職瀆職。但是,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層層加碼,將責任轉移到已提交過證明的教師個人身上的做法極其不妥,是對當事人的過分苛求。而且,短時間內要求大量教師前往公安機關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做法,還會導致公安機關工作量驟然增加,影響正常工作。特別對于已經就職多年的教師來說,其入職時已經提供了相應證明,如果反復要求提供證明的話,難逃形式主義嫌疑。
相關證明存在的必要性不代表可以借此折騰辦事群眾。隨著技術進步,單位和部門間、區域間的信息阻隔已經被打破。多數證明材料可以通過聯網核查方式進行查驗,而非由辦事群眾通過線下跑腿方式開具、提交紙質證明材料。以無犯罪記錄證明為例,教育部門完全可以指派專人持教師花名冊等信息資料前往公安機關查詢。而公安機關則應及時更新數據庫,確保將最新的必要信息數據推送至教育部門,進而將民眾從繁瑣的證明材料和來回奔波的跑腿中解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