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鄭彧
近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倉山區三環路巡查時,發現一施工單位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雖然該項目現場負責人出示了相關審批材料,但該項目占道施工已超過審批期限。經詢問,現場負責人承認為圖方便,未提前辦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審批。執法人員當場拍照取證,對其進行普法宣傳,并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罰款。
案例點睛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