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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兩張健身卡可以正常使用了,多虧你們的幫忙,不然,這5000塊錢就打水漂了?!?月4日,消費者何女士接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靈山縣市場監管局的回訪電話時說。
今年7月30日,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何女士投訴稱,其愛人朱先生以及朋友勞女士分別于2018年5月6日、7月28日在靈山縣某健身中心各辦了一張價值1980元和4000元的健身卡。辦卡后不久,兩位辦卡者因工作調動,無法到該健身館健身,因此兩人持有的健身卡均未激活使用。此后,該健身館因經營不善倒閉,其會員也幾經轉讓,最后于今年6月份轉讓至靈山縣某健身館。
7月14日,何女士發現健身館私自將其愛人朱先生的健身卡激活,且不承認勞女士健身卡的有效性。何女士認為該健身館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便向健身館提出退款或者由其代為使用上述2張健身卡,但遭到健身館的拒絕。何女士遂訴至市場監管部門。
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后,向何女士了解具體情況,確認朱先生以及勞女士辦理健身卡時均簽訂有合同,且未注明健身卡激活期限、能否轉讓等有關事項。隨后,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調解、電話溝通等方式,向健身館負責人講解《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有關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在法律和事實面前,該健身館負責人同意將2張健身卡轉到何女士名下,由何女士自行使用。使得該起消費糾紛妥善解決。
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半年后,才能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并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約定售后服務、爭議解決方式、退款方式等事項。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該起糾紛中,雙方并未就健身卡激活期限、轉讓方式進行約定,所以,消費者的主張合法有據,應當得到支持。
這位負責人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健身館時除查看其經營和發行健身卡的資質,也要主動提出簽訂相關合同。在簽訂合同時,要查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條款,并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否則,建議消費者謹慎簽署,以防止發生糾紛后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