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日前,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自公示之日起3年。
記者了解到,2014年8月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總局71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提出,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即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公示期限為5年。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信息公示和失信懲戒的作用進一步凸顯,企業名下的行政處罰記錄可能影響其投標、貸款、獲得政府榮譽等。在實踐中企業普遍反映5年的公示期限過程過長,可能導致過度懲戒;并且缺乏信用修復的途徑,企業即使積極改正錯誤、履行行政處罰義務,也不能將處罰信息公示撤下。激勵措施的缺位客觀上可能導致企業怠于履行法定義務,不利于其重塑信用。
同時,《暫行規定》只規范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改革后,包括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物價、知識產權等業務職能,各業務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示,《暫行規定》的適用面也應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相對應。
基于以上突出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擬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并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
在信息公示期限方面,擬對原來的十四條進行修改,并增加兩條,即《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五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作出調整,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年;公示已滿3個月至1年的基礎公示期,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停止公示,同時規定了申請條件和不得申請的情形。
據介紹,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22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管司(郵編: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ianguanzhidaochu@samr.gov.cn。(記者李楠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