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成本考慮,是否出臺專門法有待斟酌,但網絡暴力的立法確實有完善空間
(相關資料圖)
《法治周末》記者 王京仔
“你遭受過網絡暴力嗎?”
“65.3%的受訪青年表示自己或周圍人遭遇過網絡暴力。71.9%的受訪青年覺得網絡暴力越來越頻繁了。”近日,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對1000名受訪青年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
被“人肉”后自殺的四川德陽安醫生、被指“假死博關注”而二次自殺的廣東惠州唐某、生前遭遇數千條惡語攻擊的15歲尋親男孩劉學州、因染粉色頭發遭網暴后抑郁自殺的浙江杭州女孩鄭靈華、不堪長達半年的網絡暴力而自殺的網紅“管管”……從“言語傷人”到“按鍵殺人”,越來越多的涉網絡暴力事件提醒著我們,網絡暴力治理迫在眉睫。
6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6月25日。
事實上,網絡暴力作為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對這一問題的解讀及其治理,從社會學、法學、心理學、傳播學、政治學等多個領域都有不同研究。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網絡暴力的本質是什么?認定標準為何?這一現象愈演愈烈的原因何在?究竟應該如何治理?《法治周末》記者通過采訪法律界專業人士,力求探尋答案。
更應該關注誘發網暴的社會問題
前不久,北京的張夢(化名)默默棄用了自己的微博追星賬號,棄號前,她仔細刪除了可能涉及自己其他賬號和個人信息的內容。
“同一個追星群里的小女生因為對‘正主’(喜歡的明星)最近的表現表示失望,就被‘同擔’們(喜歡同一個偶像的粉絲)質疑粉籍,甚至追著罵了幾十條信息,最后女生脫粉銷號。”4年前,張夢因為心疼喜歡的偶像被網暴而加入了飯圈,4年后,因有感網絡戾氣越來越重而退出飯圈,“一些粉絲從最初反網絡暴力,到成為網絡暴力的一員,突然覺得很可怕”,如果繼續下去,她怕有一天自己也會成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
近年來,網絡暴力成為網絡空間的一大“毒瘤”是不爭的事實,中央網信辦、國家網信辦也多次對網絡暴力開展專項治理。2022年4月,中央網信辦部署開展“清朗·網絡暴力專項治理行動”;同年11月,中央網信辦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今年3月,國家網信辦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相關治理數據:2022年11月以來,攔截清理涉網絡暴力信息2875萬條,從嚴懲處施暴者賬號2.2萬個,預警防范了377起熱點事件可能出現的網暴風險。
而此次《征求意見稿》第1條就提出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依法維護公民權益和網絡秩序”,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了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莎接觸過不少涉網絡暴力事件,在她看來,網絡暴力的危害性有三個方面:對網絡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造成身心傷害;施加網絡暴力的人,無論出發點如何,都會使其形成“可以通過網絡暴力方式去影響和破壞他人的生活秩序”這一錯誤的社會觀念,造成價值觀偏差;每一個網絡用戶,很容易就被裹挾進網絡暴力事件,成為網絡暴力的幫兇或是受害者。
“在很多所謂的網絡暴力事件中,要全面認識導致事件后果產生的復雜的社會原因,不能將后果單純地歸咎于網絡暴力所致,而忽視了其他更重要的社會因素。”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則指出,在很多涉網絡暴力的熱點事件中,其最終的危害后果是由多種復雜因素造成的,網絡暴力可能只是其中一個促成因素。事件發生后衍生出的網絡暴力問題應該關注,但更應該關注誘發網絡暴力的更深層次的社會原因,才有助于社會問題的根本解決。
法律上如何界定網絡暴力
實際上,網絡暴力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現實中,人們對于網絡暴力的認定標準也并不統一。
目前,我國未出臺針對網絡暴力的專門立法,對網絡暴力的規制是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如,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綜合立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專門立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誹謗、侵權個人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等相關司法解釋中。2022年11月,《通知》首次明確:“網絡暴力針對個人集中發布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違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網絡秩序。”
“《通知》更多的是針對網絡暴力治理過程中,作一個范圍上的界定,不足以直接作為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朱莎認為,網絡暴力作為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同時形態具備變化性,其行為本身確實很難“一棍子打死”定性,界定網絡暴力,需要結合實施的環境、主觀和客觀行為來具體判定。但總體而言,網絡暴力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界定,一是發生在網絡公共空間,如微博、校園論壇乃至公共微信群、一定范圍的局域網等;二是對他人生活和工作等秩序造成影響,無論網絡暴力的動機和目的是否看似正當,客觀上對他人生活造成影響那么就要對暴力的范圍作擴大解釋;三是通過爬取他人數據、曝光他人隱私等本身就不合法的手段。
“網絡暴力的本質是對個人的一種侵權行為。它區別于其他網絡侵權行為,是因為網絡暴力發生在網絡公共空間,其危害后果和傳播范圍不可預測、不可控,需要在防范、責任追究機制、受害人保護上予以特殊關注。”劉德良表示,他認為法律上的網絡暴力是指發生在網絡公共空間,針對特定個人的人身侵權行為,對他人身心造成消極后果。網絡公共空間包括論壇、貼吧、微博、大型微信群等,一人發起后往往有很多人參與;侵權行為主要體現在謾罵侮辱,侵犯名譽尊嚴、披露他人隱私等。
劉德良進一步解釋,網絡暴力作為不同學科都會研究的社會問題,不同學科使用同一概念時不能直接照搬。從法律角度談網絡暴力,其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規范,那么法律上所說的網絡暴力首先一定具有違法性,對網絡暴力的認定要準確。他認為《征求意見稿》的最大亮點就在于第10條,且應該將該條提前重點強調。
《征求意見稿》第10條明確“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朱莎則認為,《征求意見稿》若能出臺,無論是對網絡暴力維權個案還是對網絡暴力治理都有正面引導意義。其出臺本身就說明對網絡暴力問題的重視,且對司法機關的實踐意義比較大。其明確了5種網絡暴力違法犯罪行為類型,并對應了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適用情況,可以給一線執法者提供更為明確的執法依據和標尺。
《征求意見稿》明確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包括依法懲治網絡誹謗行為,依法懲治網絡侮辱行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依法懲治線下滋擾行為,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同時,列明了5種從重處罰的網絡暴力違法犯罪類型,包括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應當從重處罰。
“《征求意見稿》里所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基本都是現行法律中有規定的。”劉德良指出,《征求意見稿》可以視為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的參考指南,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司法機關對網絡暴力的治理還是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由此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行了”。
網絡暴力治理的立法完善
盡管現行法律對網絡暴力有所規制,但在受訪法律人士們看來,由于實施效果不太理想、網絡隱蔽性使得尋找施暴者及取證困難、受害者維權成本高、網暴參與者持有法不責眾觀念而有恃無恐、懲罰機制不突出等原因,導致網絡暴力現象愈演愈烈。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此外,在朱莎看來,《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對網絡暴力的公權救濟,如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加強立案監督,更加明確侮辱罪、誹謗罪公訴要求,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等,能有助于解決網絡暴力維權立案難、舉證難的問題,能更有效地制止網絡暴力的實時發生、減小危害,同時對施暴者起到震懾作用。
劉德良則提醒,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征求意見稿》提及的“自訴轉公訴”等程序不被濫用。例如,當公民行使監督權,在網絡上揭發貪污腐敗行為時,要防止某些別有用心的人以此作為打擊報復的工具,以誹謗罪、侮辱罪將對方提起公訴。
對于如何根治網絡暴力,近年來,“出臺網絡暴力專門法”的呼聲漸起。劉德良和朱莎都認為,從立法成本考慮,是否出臺專門法有待斟酌,但網絡暴力的立法確實有完善空間。
在劉德良看來,要治理網絡暴力,需要從三個方面在立法上加強關于網絡暴力的針對性規定。一是平臺對于施暴者信息披露的義務;二是發生網絡暴力時,平臺沒有履行相應的監管義務,尤其是受害人告知后不處理,則要追究平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三是加大對網絡暴力個人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網絡暴力治理與預防,需要依靠民事、行政、宣傳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綜合治理。”從法律角度治理網絡暴力,朱莎也認為應該加強網絡暴力懲戒措施,壓實平臺義務等,但她認為從根源上解決網暴問題,需要在法律之外加強基礎教育,尤其是教育工作者和家長要加強對孩子的網絡素養教育,從小樹立預防網絡暴力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