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與會人員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準則的專門規定,是自律性規范,修改完善守則對于進一步規范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增強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具有重要意義。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吸收了近年來人大制度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政治站位高,合憲合法性強,在貼近人大工作實際的同時突出了對委員們的政治要求、作風要求、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了委員履職工作的行為規范,有利于委員更好履職盡責、開展工作,將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運行產生重要的支撐作用和引領作用。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表示,修訂草案經過審議通過后,將嚴格遵照執行并盡責盡力,把守則要求落實到工作之中。針對修訂草案中的部分表述,與會人員提出了建議。
修訂守則及時且必要
現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于1993年頒布實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行為準則和自律性規范。參與分組審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均認為,時隔30年首次對守則進行修訂完善,意義重大而深遠。
在龐麗娟委員看來,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職之初修訂守則非常及時且很有必要,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規范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更好履職盡責。
顏珂委員對此表示認同,她認為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職伊始這一特殊時刻修訂守則,能夠為像她一樣的新任人大常委會委員履職盡責提供根本的遵循和行為規范。修訂守則也是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對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新一屆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高度的政治自覺和責任擔當。
鐘山委員注意到,修訂草案的修改內容不僅充分體現了新時代人大工作的新實踐、新經驗,而且與近年來新修改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法律在制度規范上也作了有效銜接,做到了于法有據。
細化第十八條相關表述
為貫徹黨中央關于大興調查研究的決策部署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努力掌握實情、找準問題,使各項工作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時不直接處理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時,應當嚴格執行黨中央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厲行勤儉節約。
針對這一規定,多位與會人員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議。
湯維建委員指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這一表述在語法上存在改進空間,建議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改進調查研究機制和方法。
張勇委員則認為,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直接處理問題”表述過于籠統,建議參照代表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表述,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時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在周敏委員看來,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內容非常好,但實際操作中陪同人員和接待規格大多是由接待單位安排。她建議將這款規定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時,應當嚴格執行黨中央規定要求。組織實施單位應當要求接待單位減少陪同的人員、厲行勤儉節約。
擴寬宣傳工作覆蓋面
為做好宣傳工作,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參加有關新聞宣傳工作,講好中國民主故事、中國法治故事。
吳杰明委員認為,通過新聞宣傳介紹人大制度是一個很好的要求,但不應僅限于新聞宣傳,建議修改為“參加新聞宣傳等有關工作”,擴寬宣傳工作覆蓋面。
在許安標委員看來,“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表述比較宏觀,具體到常委會每一位組成人員來說,應該用積極宣傳常委會會議精神的表述,這樣更具有針對性。
針對“講好中國民主故事、中國法治故事”的表述,苻彩香委員提出,故事一詞非法言法語,且沒有任何文本對“故事”作出權威定義,出現在法律條文中容易引起歧義,建議改為“闡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內涵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