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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全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保障學生、家長、從業人員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范要求。
資金籌集方面,明確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作出規定。財務清算方面,要求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要建立內部審計和審計公示制度,關聯交易要實行信息披露,明確了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門相應的監督檢查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