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法院判令某物業公司向劉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小區張貼書面道歉信為劉某恢復名譽。
劉某系蓮湖區某小區業主,曾擔任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因與某物業公司產生糾紛,2021年9月,該物業公司在劉某居住的該小區內多處張貼公開信,聲稱劉某有貪污、受賄行為,且其哄騙、欺詐、打壓、敲詐物業公司,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劉某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遂將物業公司及兩名工作人員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趙興華充分了解雙方訴求,組織了多輪調解,但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未能達成一致。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官向當事人充分釋法明理,并責令物業公司就該公開信中內容逐項舉證,但截至案件審理終結,物業公司未提交任何此類證據。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法院推定劉某不存在上述行為,認定物業公司廣泛張貼公開信構成對劉某的惡意攻擊、造謠誹謗,該行為導致劉某名譽損失,給其工作、生活等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物業公司對原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規范引導作用。
法官說法:名譽作為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對自然人安身處世具有重要作用。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民事主體對自身名譽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可對自己的社會評價進行保有和維護。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之規定。
律師說法
發表毫無根據的言論
損人且不利己
陜西圣拓律師事務所張文博律師說,《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同時,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其中一種類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貿然在劉某所居住的小區張貼公開信,聲稱劉某有貪污、受賄行為,且哄騙、欺詐、打壓、敲詐物業公司。公告信的張貼必然會給劉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在一定范圍內導致劉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物業公司此舉侵犯了劉某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
律師提醒
產生糾紛后要采取合法方式解決
避免使用過激和極端方式
產生糾紛后要采取合法方式解決,避免使用過激和極端方式,否則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刑事責任。
此外,日常生活中要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堅守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言論自由不是毫無底線的自由,毫無根據的言論發表損人且不利己。
陜西康寧律師事務所張伊律師表示,《憲法》賦予我們的言論自由是有限度的,而非絕對的、肆意的自由。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合以無中生有的內容侮辱誹謗他人,進而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這種侮辱、誹謗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行為上的。
因此我們在公共場合發表的言論、發布的信息,應當遵守一定的道德規范,不得突破法律底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除了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還將面臨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若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罪,還有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我們一方面應遵守法律謹言慎行,為自己所說、所做負責;另一方面,在我們遇到自己名譽權被侵犯的情況時,也要敢于對違法行為說“不”,利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得知他人侵犯了自己名譽權時盡快保全證據,后續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公安機關的保護。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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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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