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可貴的,一時沖動而放棄生命,是不可取的。近日,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一名女子因與男友分手而輕生,女子父母將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將如何認定?
2020年7月初,來自江津區的王彥認識了趙彬,不久兩人確定了戀愛關系,并生活在一起。相戀的兩個多月里,他們過得很甜蜜,趙彬為她買禮物、轉賬,陸陸續續花了2萬余元。
但在同年10月的一天,趙彬以性格不合、消費過高等理由,向王彥提出分手。王彥聽后情緒有些激動,表示不同意,還跑去樓頂聲稱要跳樓,想挽留住這份感情。后來,在民警與趙彬母親的勸說下,王彥才從樓上下來。
當晚,待王彥情緒穩定后,趙彬和母親將她送往其姑媽家,并簡單說明情況離開。后來,王彥借故從姑媽家外出。她繼續在微信上與趙彬聯系,希望能見趙彬最后一面。趙彬拒絕了,還將她拉入黑名單。
隨后,王彥告訴好友自己沒地方可以去,讓他們到江津長江大橋來接她。當晚9點半左右,王彥來到大橋中央,獨自坐在橋邊欄桿上,還未等到朋友來接她,便起身從大橋跳下,年輕的生命就此定格。
事后,王彥父母認為趙彬及其母親對女兒的離世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將二人起訴至江津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婚戀自由。戀人之間基于一定的情感走到一起,但交往過程中可能因生活方式、價值觀等不同而發生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終結戀愛關系。
本案中,趙彬及母親已將王彥送至其姑媽家,行為并無不當,且趙彬并未有刺激性、誘導性言語。王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意識到跳江行為危及生命,卻仍不理智沖動跳江,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趙彬及其母親對王彥的死亡并無過錯,也無因果關系。
為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彥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能夠控制自己的情感。當行為人在意識到自身行為存在危險性時,依舊選擇一意孤行,則應當自擔責任。
珍惜生命,愛人之前先愛己。作為當代年輕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婚戀價值觀,切莫在感情中丟失自我,理智地放棄會勝過盲目地執著。面對感情困難時,冷靜解決問題,善于排除痛苦,學會坦然面對、做到樂觀豁達,才能活出更好的自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