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某某在禁漁期“頂風作案”電魚捕撈,8月4日上午,東西湖區人民法院在案發地點公開宣判此案,劉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劉某某認罪悔罪,當場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放流幼魚4萬多尾,其中自愿多還魚2萬多尾。
今年4月30日凌晨2時許,劉某某在明知府河水域已進入禁漁期的情況下,至本市東西湖區將軍路街府河水域,使用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其電捕魚設備1套,魚簍1個及漁獲物4.7公斤同時被查獲。
案發水域府河系長江武漢段一級支流。長江武漢段魚類資源豐富,是長江流域重要經濟魚類產卵場的主要分布水域。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評估認為,劉某某的捕撈行為發生在禁漁期,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捕撈方式實施捕撈,因此必然會對作業水域的魚類資源自然補充過程造成相應的不利影響,影響對象包括作業水域的成魚、幼魚、魚卵及魚仔、水生植物、餌料生物等。經估算,劉某某采用電擊方式造成成魚直接損失量約為18.8千克,幼魚直接損失量約為4200尾,間接損失量約為10279尾。
今年7月15日,東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同時以劉某某的行為破壞長江府河水域生態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劉某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妨害了國家對水產品資源的管理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已破壞長江府河水域的生態資源,理應承擔生態修復的民事責任。
鑒于劉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愿意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對其判處拘役3個月,適用緩刑,并判令其在長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魚18.8千克,幼魚14479尾,支付損害和修復評估費用3000元。
“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今天用實際行動來彌補過錯,希望其他人以我為戒,增強法律意識,共同保護長江水系的環境資源。”在放魚現場,劉某某很是后悔感慨。
承辦法官表示,今后將立足審判職能,加強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配合銜接,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公正審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積極探索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復等恢復性司法裁判內容,為推進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保護修復,助力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記者耿珊珊通訊員李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