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搶劫案,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21年1月3日,被告人吳某在南昌市西湖區一工地內盜竊約十公斤廢舊鋼筋時被工作人員劉某當場發現,其為抗拒抓捕,咬傷被害人劉某右手食指后逃離現場。經鑒定,吳某盜竊的廢舊鋼筋價值人民幣20元;劉某右手食指損傷構成輕微傷。當日,民警在南昌市東湖區某早點店門口將吳某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在1987年至2013年期間,曾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被判處刑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為了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傅少華李紅艷南昌晚報·愛南昌客戶端記者萬清云周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