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前不久大家都有看到一則有關遺忘28年房屋被占事件,事件有了最新消息,開發商回應遺忘28年房屋被占,那具體是怎么回應的?為什么會被占呢?
一、開發商回應遺忘28年房屋被占具體是怎么回應的?為什么會被占?
1992年,張女士花33.2萬元,在深圳寶安華天花園購買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因付款后一直很忙,張女士沒有跟進。如今張女士因身體不佳,想把房子收回來。然而,28年后再登門,昔日毛坯已變成精裝修,里面還住了一戶人家。華天花園物業管理處主任表示,只知道房屋管理費一直是現有住戶在交。
而有居民表示,住戶不是業主,是撬開門住進去的,目前房子已漲至600萬。律師表示,若該房產屬于張女士所有,里面的住戶就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財產。若達到犯罪立案的標準,該住戶就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產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租戶近幾年住在這個房子,應當支付租金的賠償責任。
16日,忘記28年房子現住戶回應,稱房子是父親從他人手上購買的,目前已經聯系不到賣房的人,父親受此事影響生病住院。對此,律師解讀忘記28年房子被占稱,一房“兩主”還要查明開發商是否一房兩賣;原屋主持有的購房合同只是債權并非代表產權,需要查詢房屋是否有產權登記,如果沒有,房主辦理產證后可通過法律途徑要回房子。開發商鄧經理表示,如果現住戶不搬出,可選擇報警處理。
二、遺忘28年房屋被占!事件詳情經過!
近日,深圳一套被遺忘了28年的房子被陌生人入住的新聞引發熱議關注。據報道,張女士在1992年曾花33.2萬元購買了深圳寶安區華天花園的一套面積144平方米的房屋。當時,張女士簽了購房合同,還未及辦理產權證,后因事務繁忙,竟然給忘了,此后又因出國、養病等事宜未進行跟進。時隔28年后,張女士才想起此事,目前房子已漲至600萬。張女士去看房時,發現里面竟然住進了陌生人。
有居民表示,住戶不是業主,是撬開門住進去的而現住戶回應稱,房子是父親從他人手上購買的,但房產證一直沒有辦好,手中僅有購房資料,現已聯系不到賣房的人。
有關律師其中涉及法律責任相關事宜進行解析。
1、女事主買房后未辦理房產證,僅憑購房合同,是否能證明其擁有該套房屋的所有權?
王律師表示,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生效以公示原則為準,也就是說如果不動產證書上載明了女事主為權利人或者其當年的購房合同在政府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則可以認定女事主對涉案房屋擁有所有權,否則其可能只享有債權而并未取得法律意義上的物權。
2、如果女事主確定擁有該套房屋的所有權,那么現有居住者是否構成對其權利的侵犯?她應該如何合法維權?
王律師認為這具體要看現有居住者是如何取得涉案房屋并占有使用的。假如涉案房屋是當初由開發商“一房二賣”后現有居住者住進去的,則女事主與現有居住者的購房合同都是有效的。女事主如不能取得所有權,可向開發商索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那么,假如現居住者的說法屬實,是由他人轉賣,且能夠出示相關證明,現居住者還需要負法律責任嗎?他又該如何合法維權呢?王律師表示,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是開發商“一房二賣”,則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如果現有居住者從案外無權處分者處購得的,則居住者需要搬離房屋,但可追究無權處分者的責任。
3、如果有證據證明有采用撬門等非法途徑進入并占用他人房屋的行為,行為人需要負何等法律責任?
王律師表示,如行為屬實,從民事責任方面而言涉及侵權,需要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的責任;刑事責任方面,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涉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情節嚴重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