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羅水市場附近一位老人被狗繩絆倒后受傷身亡。據警方調查,案發當天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警方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生活中,類似養狗傷人的案例并不少見。那么,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該由誰來擔責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做了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中,常見有主人遛狗時未將狗拴牢,導致狗在奔跑過程中將他人撞倒摔傷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為侵權責任主體,即便是暫時替朋友照看寵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飼養人帶狗到戶外活動但未拴狗繩導致寵物狗將他人咬傷引發的糾紛。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的義務,以養狗為例,攜犬外出應當用束犬鏈牽領并避讓他人,特別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人多時建議給狗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避免寵物傷人。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的致害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生活中,一些人酷愛飼養諸如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對飼養此類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責任規定,即便飼養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應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
遺棄、逃逸動物的致害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F實中,動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貓等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所造成的。發生此類事件,不管飼養動物是遺棄還是逃逸,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飼養人和管理人都應當對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負責,嚴防動物脫離自己的實際控制,更不要輕易遺棄飼養的動物。
胡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