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四川以高空拋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首案宣判,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對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判次日,記者采訪了該院刑庭庭長、承辦法官朱傳明,從專業角度解讀了這起案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將面臨刑罰
2019年11月15日,成都女子周某某與男友爭吵后,從10樓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區樓下的公交站臺頂棚上后彈至地面。扔刀女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訴,最終被法院判處一年十個月。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不以結果論處,只要做出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就會構成犯罪。”朱傳明告訴記者,本案中,被告周某某在早高峰時段從10樓的高處扔下菜刀,其所在的小區又地處鬧市區,來往人群和車流量較大,極有可能導致過往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周某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這一行為,因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那么,本案中周某某的行為為什么不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呢?
“周某某扔菜刀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沒有針對具體的某個人,所以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朱傳明說。
故意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有本質區別 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記者在判決書中看到,公訴機關對周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議為一年十個月至兩年兩個月,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何對周某某從輕處罰?朱傳明表示,本案中,由于周某某的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再加上她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因此,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了一年十個月的判決。
同時,朱傳明強調,該案與高空墜物有本質區別,從高處扔菜刀的行為明顯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應追究刑事責任;而個人在自己家的陽臺上放置花盆,如果花盆不小心被風吹倒砸落在地,從主觀上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需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
最后,法官提醒公眾,處理個人情緒和矛盾要以溫和的方式去解決,不能為泄私憤而故意高空拋物,否則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記者 趙詩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