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4月1日訊 記者日前從省司法廳獲悉,《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共設置5章54條,包括總則、政府職責、部門、單位職責、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等內容,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對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重新進行了界定,新增了中央駐魯有關單位的職責,規范了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
該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根據新的安全生產法和我省安全生產條例,在政府職責中增加了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等職責。
該規定對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重新進行了界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一是對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進行明確,例如民政、地震等部門。二是在部門、單位原有職責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例如教育、科技、人社等部門。三是對新組建部門、單位的職責進行重新規定,例如應急、工信、消防等部門。四是數個部門、單位重新組建新的部門,對其職責進行整合、調整,例如司法行政、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門。五是原有部門、單位撤銷后,其相關職責并入其他部門、單位,例如原林業、原海洋與漁業等部門。
該規定新增了中央駐魯有關單位的職責。為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相關規定,對郵政、通信、礦山監察、航空、銀保監、黃河河務等11家中央駐魯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進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