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1月5日訊(記者 張展銘)今天,記者從省教育廳了解到,我省發布《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嚴禁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應選擇預收費銀行托管,從而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制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
根據《監管辦法》,預收費監管面向在我省范圍內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對象涵蓋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培訓方式涵蓋線上和線下,培訓內容涵蓋學科類和非學科類。
《監管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的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
《監管辦法》規范收費時限(課時限制)。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續費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防止機構過早收費或誘導學員“囤課”。
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培訓機構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校外培訓機構應在駐地縣(市、區)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并自專用賬戶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與托管銀行簽訂專用賬戶管理協議,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
據了解,預收費銀行托管重在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制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通過將預收費交由第三方即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培訓服務提供進度向培訓機構撥付資金,督促培訓機構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培訓機構一旦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最大限度保障了學員和家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