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少低溫工作證據、缺乏強制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爭取低溫作業權益保障時,時常陷入窘境。1月15日,人社部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首次明確了嚴寒下勞動者權益誰來維護、如何維護。專業人士建議,參考高溫保護的統一標準,國家應當就低溫保護以及低溫津貼的前提作出統一規定。
日前,人社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嚴寒天氣下勞動者權益維護有關工作,并首次明確嚴寒下勞動者權益誰來維護、如何維護。
事實上,在2004年《最低工資規定》中就已明確提到的“低溫津貼”,但不論是大眾認知程度,還是實施落地效果都遠不如“高溫津貼”普及。2020年冬天寒潮一波波來襲,對于低溫津貼難以落實的討論再次進入公共視野。為何低溫津貼年年提年年未解?相比普及度高的高溫津貼,落實究竟難在哪兒?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高、低津貼政策“冰火兩重天”
1月28日,北京遭遇大風降溫侵襲,氣象局發布大風天氣預警,外賣員小宇也收到了平臺發給各位騎手的通知,通知顯示已開啟劃定地區范圍內的眾包補貼,接單將獲得額外獎勵。小宇裹緊平臺發放的冬季工作棉服,抓緊時間爭取達到獎勵門檻。
晚上5時30分,北京東城區環衛工人唐師傅和幾個同伴鉆進一家為戶外勞動者提供愛心套餐的餐館,一碗暖湯下去驅走不少風寒。即使如此低溫的天氣,唐師傅在戶外工作的時間也并沒有縮短,更沒有聽說過低溫津貼。“給我們發了棉帽子和棉手套,還會發保暖內衣。”唐師傅告訴記者,比起夏季有三個月的高溫費,冬季的補貼幾乎沒有。
上個世紀,學校、工廠等單位會在冬季給職工發放“烤火費”,作為對職工低溫作業下的勞動保障。2004年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然而,盡管“高溫津貼”與“低溫津貼”同時被提及和規定,兩者在后續推行中卻遭遇”冰火兩重天”的境遇。
2012年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對于高溫作業的補貼、休息等制度進行了統一規制,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級行政區明確了高溫津貼發放標準。而低溫保護相關規定則仍然停留在概念層面,據不完全統計,湖北、黑龍江、遼寧、北京、寧夏、湖北、山西、新疆等地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提到了低溫津貼,但如何發放、發放標準并沒有詳細的規定。
一些地區以發放低溫保護物資的形式作為補償,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劍鋒表示,改善低溫作業條件和發放低溫津貼是兩個方面的問題,發放御寒物品、輪崗作業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付出依然比正常條件下要多,除非改善低溫作業條件導致不存在低溫作業環境,否則應支付低溫津貼。
落實難在哪?
相比高溫津貼,為何低溫津貼面臨的境遇不同?沈劍鋒認為,高溫補貼規范更完善,而對低溫作業勞動者的保護,目前僅有個別地方做了規定,全國層面并沒有統一立法和一般性規則。
一位建筑業管理人員告訴記者,夏季防暑降溫用品和冬季勞保用具是常態化的保護措施,但低溫津貼并未納入補貼發放范圍。有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表示,低溫津貼的發放往往由企業自行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際情況是,低溫津貼并未成為固定化、標準化的部分,更多情況是以低溫保護措施的形式呈現。
北京市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振華表示,低溫津貼其實已體現在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中,但由于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不同等因素,導致標準難統一。如果各地不制定詳細的政策,用人單位發放就沒有依據,監管、執法也沒有依據。
由于缺乏強制性和更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爭取低溫作業權益保障時,也時常陷入窘境。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涉及“低溫作業”的也僅有11個省或直轄市的47份判決,判決結果往往是勞動者的低溫津貼訴求被駁回,原因大多是由于勞動者缺少低溫工作證據或者缺乏強制性法律規定。
2017年,江西省一家食品公司的后勤員工張女士在訴請勞務清算時,提出足額發放低溫津貼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由于國家對低溫津貼并無強制性規定,各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而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該公司向其他人員發放了低溫津貼,因此,要求支付低溫津貼的訴請不予支持。
沈劍鋒指出,就目前情況來看,由于各地對低溫津貼的規定沒有細化的標準,更多依賴于用人單位的自主落實,又由于這些地方文件大多無強制力,因而執行得也不好。
相關提案屢被提,法規亟待完善
如此被“冷藏”的低溫津貼是否有繼續實行的必要呢?對此 ,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管鐵流表示,低溫津貼對于從事低溫工作的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有其現實意義,一是體現對勞動者生命健康的保護,二是引導用人單位改善工作條件。
在上海市總工會開展的線上調查中,90%以上的受訪職工認為應建立低溫津貼制度,低溫作業容易造成冷凍傷,還會誘發、加重心腦血管疾病。2015年修訂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也將低溫列為新增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
沈劍鋒建議,從高溫津貼制度實施的效果看,國家層面的規則設計有利于相關制度落實。因此,參考高溫保護所出具的統一標準等,國家應當就低溫保護以及低溫津貼的前提做出統一的規定,防止地方擔心因設置低溫保護而增加用工成本。
近年來,為推動低溫津貼得到有效落實,相關提案不時出現。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孫潔委員呼吁在較為寒冷的北方地區試點低溫津貼制度,明確溫度標準、補貼標準以及資金籌措方式等。1月21日,山西省政協委員、運城市政協副主席、民進運城市委會主委翟冬鴻在該省兩會建議,建立低溫津貼制度,鼓勵企業發放低溫津貼。
1月15日,人社部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首次明確了嚴寒下勞動者權益誰來維護、如何維護,督促企業履行勞動保護的主體責任,縮短戶外工作時間,合理提高工資待遇。尤其提出了針對快遞、外賣員等新型用工的低溫保護,指導平臺企業視情況采取延長配送時限等措施保障外賣員等平臺從業人員職業安全。
管鐵流建議,對于室外作業人員尤其是流動作業的快遞員、外賣員,考慮到其與網絡平臺的特殊關系,可將低溫津貼強行規定在配送費中,且規定低溫津貼必須直接支付到快遞員外賣員工資賬戶上。
唐姝 劉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