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廣州暨南大學一名21歲女大學生逛商場在椅子上休息時,不幸被一墜樓的男子砸中,致胸腰椎骨折,神經嚴重受損,雙下肢癱瘓。父親為了給女兒治病,在網上發起了籌款。目前,當事女生的老師回應,籌款比較順利,學生正在康復中,沒有休學。(據10月28日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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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視頻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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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花年紀的女大學生,什么都沒有做錯,卻遭遇天降橫禍,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實在讓人惋惜和心疼。好在,有無數援助的手給她溫暖,有如潮的愛心向她涌來,提供了及時的幫助,讓她可以順利得到救治。來自于平凡人海的善舉,又一次托起了希望,治愈了人心。
類似的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每次都讓人無奈而又氣憤。一個人或許是背負了很多的傷痛和絕望,才會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以“逝者為大”的傳統而言,旁人很難去評價其行為。
但被墜樓者砸中的人是無辜的,他們熱愛著自己的生活,對未來還有很多期許和愿望,卻因為他人的放棄而受傷甚至死亡,對于親人而言是難以接受的傷痛,哪怕是陌生人,看了都會覺得于心不忍,值得同情。
很多人看了這則新聞,第一反應就是:以后絕對不敢呆在頭上沒有遮擋物的地方,遠離建筑物的邊緣。可見,對被輕生者無辜牽連的人給予賠償和救濟,符合人們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認知,也多少能減輕人們對于“無妄之災”的恐慌感。
根據法律規定,跳樓輕生者通過跳樓來結束自己的生命,一般不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擁擠的地方跳樓自殺,則可能被認為是故意。如果輕生者生還,則需要根據具體判定承擔刑事責任,但大部分情況下,輕生者都會死亡,刑事責任也就無從追究。
至于民事賠償方面,如果跳樓者或墜樓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跳樓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遺產繼承人也應當用跳樓者的遺產對被砸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現實中,很多情況下,被砸受害者想拿到相應的賠償和補償,需要面對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很難及時到位,最終往往以跳樓者的家屬對被砸被害者的家屬進行道義上的補償告終。因此,很多遭遇這種不幸的家庭,如果需要對被砸被害者進行救治時,往往只能向社會籌款。
這次事件中的女孩,能夠及時籌到治療的款項,真的是不幸中的萬幸,是社會善意努力創造奇跡的過程,希望她早日康復。而一次次悲劇的發生提醒我們:對于這種看上去“小概率”的禍事,都不應該用一句“人有旦夕禍福”輕飄帶過。無論是強化法律責任的追究,還是通過保險、公益基金等方式兜底救濟,對無辜被害者的權益保護都應該被重視起來。這不僅僅是對個體受害者的幫扶和關懷,也是盡量減少不確定的危險隱患對大眾安全感的沖擊。
如果說,相關權利和責任都可以更明晰的話,被砸受害者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濟,輕生者或許也會在臨界的一刻,想想自己可能給家人、給社會帶來的傷害和麻煩,或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站在邊緣、搖搖欲墜的生命。
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