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市對《無錫市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臺了《無錫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錫政規〔2019〕1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無錫市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后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究竟有什么變化,廣大居民朋友需要特別關注哪些條款?
變化一:待遇領取年齡有調整
新《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具有本市市區戶籍;
(二)年滿60周歲(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市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
(三)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2010年10月1日起(外地戶籍遷入人員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逐年不間斷繳費,未逐年繳費的,可以一次性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后,辦理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專家點評:將我市男、女參保人員領取待遇的年齡統一為60周歲,與國家和省規定保持一致,進一步提高了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同時,修訂后的《辦法》將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方式逐步過渡,有利于新老政策的平穩銜接。
變化二:增加繳費年限養老金及高齡傾斜政策
新《辦法》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實行市區統一標準,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對6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予以適當傾斜。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
專家點評:增加繳費年限養老金這一激勵政策,進一步體現了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本質特征。另外,增加高齡人員傾斜政策,也將進一步提高我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變化三:取消外地戶籍遷入人員的待遇領取限制
新《辦法》取消了“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滿6年的全額發放,不滿6年的發放50%”這一表述。
專家點評:此項規定在制度設計之初主要是為了防止年滿55周歲的女性外地人員大量遷入我市享受待遇,影響本市居民待遇領取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省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新《辦法》刪除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制度設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2010年,在國家和省出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前,我市即整合了農民和城鎮老年居民兩項養老保險制度,出臺了城鄉一體的《無錫市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為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19年,我市新修訂《無錫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緊貼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及上位法規定,制度設計更為完善,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有望進一步提高。下一步,我市還將陸續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繳費檔次及政府補貼標準等作進一步說明,并對市區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及被征地農民政府保養金水平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