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于自己老年的父母都是有著一定的贍養義務的,贍養義務也不一定是一個子女來承擔的,所有的子女對于這個父母的贍養都是有義務的。那么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是怎樣?閱讀完以下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萬元(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2.4萬元的扣除額度,每一納稅人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年12000元。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贍養人的贍養支出,可按每年12000元-24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贍養義務是什么
(1)后贍養義務產生于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這是后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后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后贍養義務的對象;
(4)后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后贍養義務由于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后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三、贍養義務法律責任
1、違反贍養義務的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客觀要件:
·第一,有侵權損害事實。贍養人違反贍養義務會造成被贍養人無飯可吃、無房可住、無衣可穿,流落街頭與他鄉。
第二、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定贍養人的義務。其違法表現為不作為,即應該承擔贍養義務而不去承擔,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贍養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直接引起被贍養人生活處于困境,生命垂危甚至死亡。
主觀要件: 第一、須有行為能力。贍養人有行為能力并且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承擔贍養義務。確有困難不能履行義務的可依法免除義務。
第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養老育幼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當贍養人不履行義務時須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造成贍養人權利受侵害,被贍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必要的贍養費義務。依據《民法典》第134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違反贍養義務時,主要適用:停止侵害、返還財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對于須及時支付費用而不支付時,可要求贍養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對于贍養人獵取老年人財物,造成老年人身處困境的,贍養人須返還財物,并對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對老年人有辱罵、體罰等行為的須賠禮道歉,請求被贍養人的原諒。
2、違反贍養義務須承擔刑事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的贍養人,違法行為的程度未構成刑法上犯罪時,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應處罰。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刑法某一罪時,贍養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贍養人行為會構成虐待罪、遺棄罪。
綜上可知,贍養老人是我們年輕人應當盡到的一個基本義務的,所有要多多注意了。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